中集集團先控制后租賃 通運難脫逃廢債之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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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16:04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 |||||||||
本刊記者 趙燕凌/文 企業逃廢債已造成嚴重的金融和信用風險,國家正在完善法律法規,封堵逃廢債之時,中集集團(資訊 行情 論壇)參與通運改變其經營方式的系列操作被認為有促使通運逃廢債之嫌。
先控制后租賃:為逃廢債創造條件 “從2005年4月1日中集集團方面與通運簽訂租賃合同,已經開始侵占通運債權人的利益了,”通運債權方一位人士對本刊表示,“因為在租賃合同簽訂時,中集集團已經托管通運45%股權,并更換了主要經營層,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對公司經營等方面控制。租賃通運核心資產,實際上是在利用關聯交易和托管經營方式之便侵害我們的利益,方便企業逃廢債。” 據了解,中集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深圳南方中集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托管通運集團持有的通運45%股權。2005年4月1日,揚州潤揚物流裝備公司和通運簽訂資產租賃合同,將通運的生產廠房、生產設備、堆場、辦公和生活設施等租賃給潤揚,并且部分設備可轉讓給潤揚。因為當時潤揚還沒有成立,潤揚的單一股東——中集集團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的中集控股(BVI)有限公司在該合同上蓋章。后來,潤揚又和通運簽訂了租賃補充協議。 北京共和律師事務所翟偉律師認為,如果中集集團對通運的托管附帶有收購條件,即托管期間,通運經營和財務狀況達到一定程度,中集即應履行收購義務,現中集設立潤揚,并以之租賃通運資產,系因逃避收購義務的履行。那么,中集之行為,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嫌。另外,中集設立全資子公司,并依此租賃通運資產,亦讓人疑其變相轉移通運經營收益,倘確如此,其行為不僅是對通運合法權益的侵害,而且嚴重侵害通運債權人,特別是金融債權人的利益,若通運亦參與其中,則其性質則構成政府嚴厲杜絕的“逃廢債”。 據了解,《關于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關情況的報告的通知》已經對企業逃廢債的方式十分關注,其中重點指出:“利用分立重組方式逃廢債(主要是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把金融機構的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利用租賃、合資改制逃廢債(組建新企業,承租原企業的全部設備,把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息掛賬懸空)。企業逃廢債已成為金融資產安全運行的一大隱患,如果不對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不僅無法保障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市場秩序,助長破壞市場信用關系的惡劣風氣,導致出現重大的金融風險。”。 翟偉律師認為,對其租賃合同,通運董事會決議通過,從形式、程序上沒有明顯違反法律及通運《公司章程》。但租賃主體系中集所設立之全資子公司,而中集又托管通運多年,其中的關聯性顯而易見。但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我個人認為,通運的債權人對于中集的上述行為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特別是對租賃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分析,以及與托管經營或自營的優勢所在、租賃價格的確定依據等。 債權人利益被侵害 通運的一位債權方人士說,通運核心資產被租賃,已經侵占債權人利益了。 首先是標的的定價。現在合同雙方約定,資產租賃年租金是546萬元,合同期5年,每年將進行租金數額調整,以前一年租金為基礎,上下浮動10%,設備大修費用由通運承擔。“這個對價是怎樣得出的?是否公平?2005 年整個集裝箱行業利潤率是不錯的,546萬元年租金是否有失公允?” 其實,從中集集團托管通運的股權、到租賃資產,債權人的權利是被忽視了的。 據公開信息顯示,中集集團是2004 年7月托管經營通運,當時其債權人是中國銀行,后者那時正計劃將債權劃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資產管理部人士告訴本刊:2004年7月份我們去通運調查的時候,中集集團已經進入通運了,我們接受這部分債權是在2004年年底,他們的托管也沒有知會信達。 翟偉律師說:從公平角度上講,我認為,除了資產本身的價值,還應綜合考慮市場因素,以及生產能力、產值等。而從債權人保護上講,租賃標的的定價,應考慮到該價格所產生的收益,應相比較企業原先自用時的收益。該租賃物范圍包含了通運的大部分資產,且系通運的核心資產,該等資產出租后,通運自身已無法進行經營。而且,《合同法》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據了解,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有資產管理局下發的《關于防止銀行信貸資產損失的通知》規定:“凡有銀行貸款的企業,在進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并、合資、拍賣、租賃等涉及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調整時,必須經貸款銀行、經貿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聯合審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營業執照。企業轉制前,必須進行嚴格細致的清產核資,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的清理、評估、分割、交換和變賣轉讓處理工作,有關銀行必須參加。”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45條規定:“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第46條規定:“貸款人有權參與處于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據了解,通運后來租賃資產,均未履行上述審批及金融機構參與,其租賃行為的合法性及實施力有待貸款銀行及相關政府部門的確定。 為何通運還要向潤揚抵押貸款? 2006年1月,通運將價值2900萬元的房產等資產抵押給潤揚,這讓債權人非常吃驚:因為該部分房產的土地早前通運貸款時已經抵押給了貸款行,該房產是2003年初建造,現在抵押給潤揚,是潤揚在搶先控制通運的資產。 據了解通運、潤揚和建行揚州分行2005 年12月31日簽訂的三方協議:通運為解決生產經營有關業務和問題,向潤揚借款2000萬元。根據通運的要求,潤揚同意并委托中國建設銀行揚州分行向通運發放委托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6個月,即從2006年1—7月,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0%。并且,通運支付潤揚借款合法的其他費用。該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被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即從2006年1月至2008年7月。 但奇怪的是,通運已經將幾乎所有經營性資產都租賃給了潤揚,幾乎已沒有生產能力,通運為什么“為解決生產經營有關業務和問題”而進行貸款?而且是否必須向潤揚貸款? “聽說揚州市有關部門正在做通運破產的預案,在測算,如果企業破產,職工的安置成本到底是多少?”揚州的一位人士對本刊透露。如果真是這樣,不排除潤揚在通運破產前搶先控制通運資產。那么,這種行為的受益者是潤揚,最終損害了通運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為,按照抵押權的優先性,公司破產后,抵押權人享有優先權。 “通運的股東、董事會利用他們的決策權、投票權將資產進行租賃、抵押都已經侵占了債權人的利益。”通運的一位債權方人士說。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中集及通運的上述行為,如果通運的債權人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當然有權采取法律措施,維護其債權,這勢必造成通運的債務危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