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訴訟缺位 銀廣夏中小股東意難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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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09:14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李曉曄 實習生 袁沖 與安然美國公司倒閉投資者通過法律手段獲得巨額賠償相比,銀廣夏(資訊 行情 論壇)的投資者似乎就沒有那么“幸運”了。 接受民事賠償調解比例突破50%
據銀廣夏董秘禹萬明11日提供給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的最新統計數據,已經明確表示同意與銀廣夏非流通股股東調解的中小投資者訴訟原告的訴訟金額已超過8000多萬,超過了訴訟總額的50%。即原告每10元的訴訟請求金額將獲得約2.2股,以ST廣夏(資訊 行情 論壇)停牌前的收盤價1.69元計算,折合成現金為3.72元,賠償比例為37.8%。他介紹,先后有4批代理律師來到銀川簽署和解協議;4月10日,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陶雨生律師代理的126名原告與銀廣夏在銀川簽訂民事調解書,涉及訴訟金額5302萬元,是單次和解金額最大的一筆。禹萬明告訴記者:“目前還有相當多的原告仍然在與公司和人民法院積極聯系,預計稍后幾天,和解金額還將上升。”但據中小股東代理律師嚴義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透露,他已經將風險充分告知了所有的委托人,但是選擇拒絕調解、繼續打官司的投資者仍然為數不少。 “這是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能夠爭取到的最好結果。”陶雨生律師11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銀廣夏目前的狀況分析,繼續訴訟判決金額不能確定。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的柏松華案是按算術平均法計算損失的,相比較而言,加權平均的計算方法更能準確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失。繼續訴訟法院不能全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而和解銀廣夏則同意按照原告的起訴金額全額計賠。除此之外,判決后能執行的金額和時間無法確定。 嚴義明認為:“這個結果不能算是一個正義的結果,而是采用拖的方式把投資者拖累了。銀廣夏案歷時近5年,實際上并沒有真正審理,投資者花了那么多時間精力,已經疲憊不堪,迫不得已才接受這個和解方案。大家對這個結果都不滿意,按市價算目前是賠償了37.8%,但是除權后可能連20%都不到。” 供職于上海新康輝國際旅行社的一位投資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和很多投資者私下討論都認為賠償金額在90%比較合理,打個折也應該在60%—70%,而且要一次性付清。這和銀廣夏的和解價位差距太大,我們很難接受,可能還要接著打官司。” 銀廣夏非流通股股東的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張巖律師則認為,即使勝訴了,銀廣夏現在的負債遠遠高于資產,而且已有多家法院凍結了其資產,必須面對一個受償順序的問題。要讓銀廣夏拿出1個多億的現金,去支付這部分賠償金是非常困難的。非流通股股東借助這次股改,來推動此案解決,是希望銀廣夏的基本面能因此有一部分改善,進而實現多贏。因此希望在協商談判的過程中,大部分原告及代理律師能表現出的理性態度。 4月12日,即為雙方最后談判期限,最終結果如何還不得而知。 “共同訴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難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宗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談到,不同主體的要求可能不一致。共同訴訟涉及的案件具有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大的特點,法院在接受共同訴訟請求時比較謹慎。有的法院也存在增加審理案件數量的想法,對共同訴訟請求存在抵觸。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的黃前松律師也認同這一觀點,他說:“法院擔心在代表人訴訟中形成群體事件,怕影響安定團結,所以寧愿拆分處理。” 集團訴訟缺位增加了中小股東維權成本 宋一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沒有集團訴訟制度,上市公司、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成本很小。由于信息不暢、地域和成本等的因素,投資者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絕大多數投資者并沒有提起訴訟,銀廣廈有約8萬股東,股價下跌造成幾十億的損失,但是截止投資者起訴廣夏虛假陳述案的最后時效,只有847個投資者提起訴訟,涉案總標的不到1.8億元。起訴的人數、金額比例非常低,保護力度極其有限。 “在代理銀廣夏中小股東民事賠償的過程中,感覺法院沒有真正做到依法辦事。”嚴義明談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排除了提起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可能性。現在按照民訴法進行證券訴訟,法院都不會受理,司法與立法脫節。之前因為召集討伐“德勤、科龍律師團”而聲名鵲起的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也代理了多位銀廣夏中小股東的訴訟,他也認為法院確實應該增加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力度。他說:“法院沒有這種工作習慣,很多法官也不愿意受理這樣的案子,因為多數法院按照法官的辦案數量進行考核計發獎金,法官更愿意將人數眾多的案件拆開分成不同的案件,增加了工作量,也就增加了法官的收入。另外,地方政府保護主義太強也是維權的一大難點。”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鋒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證券市場投資者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定訴權,只要其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屬于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對這類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積極的態度。在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技術困難,可以通過及時下達批復、頒布司法解釋文件予以解決。即使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也應通過審理作出結論。證券投資者數量有6000萬之眾,如果他們的合法民事權益得到了司法保護,那么對樹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增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穩定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郭鋒認為,即便如此,在對違規上市公司的訴訟中,也很有必要引進集團訴訟制度。這樣能節省大量的社會資源,并能保護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黃前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我國目前只有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與集團訴訟制度相類似。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從參加訴訟方式看,我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權利登記程序,采取了“明示選擇加入訴訟”方式,并且在代表人訴訟裁判效力問題上作了限制。美國的集團訴訟在群體成員范圍的確定上采取了“選擇退出規則”,即如果投資者未明確表示不加入,則自動訴訟且適用生效判決。“選擇退出規則”是集團訴訟制度的核心。“選擇退出規則”使集團訴訟包容空前規模的當事人成為了可能,使得原告方請求賠償金額累計達到或超過了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收益,從而對被告人真正形成強大的威懾。 為規范證券市場建言 親歷銀廣夏案將近5年時間,很多代理律師切身感受到了中國證券市場的短處。陶雨生認為,要加快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以身試法之人不能成為一句空話。另外要盡快建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想方設法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成本,如明確集團訴訟或仲裁制度等。 宋一欣認為,應當根據新《證券法》有關規定,盡快修訂和完善已經實施了幾年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他建議考慮取消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前置條件文件,將中國證監會處罰決定等文件,作為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時的重要文件而不是惟一的前置條件文件,其重要性程度由法院判定;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義確定得科學些,與證券市場價格和數量的驟然變化相聯系。 宋一欣說:“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實踐證明,目前民事訴訟法所適用的共同訴訟制度,無論人數確定可以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制度,還是人數不確定需要公告和訴訟代表人的共同訴訟制度,都不適應現行證券民事賠償實務的需要,也不能加大違法違規者的違法成本。有必要引進集團訴訟制度,最大限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不能引入集團訴訟制度,修改并激活《民事訴訟法》是當務之急。”嚴義明說,同時也希望法院能夠加大投入,真正做到依法辦事,希望有更多的律師站出來為推動證券市場法治化的進程做些事情。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