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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獲罪七年 ST中川受累退市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5日 14:22 第一財經日報

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獲罪七年ST中川受累退市

  有法學專家表示,這或是中國省部級高官中,因“過錯行政”、濫用職權而獲罪的第一人

  本報記者 霍朗 發自成都

  “換一種方式為人民服務”的李達昌,最終還是為7年前的那場“固執”而付出了代價

  昨天,因為濫用職權,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達昌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有法學專家表示,這或是中國省部級高官中,因“過錯行政”、濫用職權而獲罪的第一人。

    涉案中川國際(資訊 行情 論壇)

  李達昌涉案的消息最早在2005年1月傳出。此前,四川政界盛傳李達昌被“雙規”。

  去年1月召開的四川省十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許可對省第十屆人大代表李達昌涉嫌濫用職權犯罪采取強制措施的報告》。四川省人大的這份報告指稱,李達昌的主要問題是,7年前利用職權違規染指一宗巨額挪用公款案,從而導致一家四川上市公司從此陷入步步荊棘,“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李達昌的涉案和他當時出任四川省副省長期間,負責的一起跨國投資糾紛有關,而糾紛的主體是四川省上市公司中川國際(600852.SH)。

  中川國際全稱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是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全國首家省級綜合性外經企業,主要業務涉足國際工程承包、國際勞務合作等領域。1995年,該公司進入鼎盛時期,在全球500家最大承包商中排在第 141位。

  1996年,中川國際承建的單項投資高達7000萬美元、歷時長達4年的烏干達歐文電站被業主中止雇用,此事件成為該公司由盛而衰的“滑鐵盧”。

  1997年4月3日,烏干達最高法院終審判決中川國際向烏干達有關公司賠償約230萬美元(不含律師費用)。中川國際由此當年虧損額高達8300多萬元,每股收益為-0.76元。

  此時的李達昌恰好受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指派,擔任為處理烏干達歐文電站承包工程合同糾紛而成立的領導小組組長。有報道稱,為解決中川國際難題,李達昌當時推薦了深圳通富達公司重組中川國際,而當時出任深圳通富達公司總經理的正是后來慫恿李達昌違規動用資金的叢鋼。

    挪用429萬美元專項貸款

  四川省人大報告透露,1997年1月,由財政部撥款人民幣1億元給中國進出口銀行,再由進出口銀行向中川國際提供五年期1000萬美元專項貸款,作為解決烏干達歐文電站賠償風險準備金使用。

  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達昌的女兒李某、學生賈某等人受叢鋼等人的委托,請求李達昌幫助中川國際動用此專項資金。

  李達昌無視省財政廳等單位和部門提出的反對動用專項資金的意見,“以解決企業困難為由,隱瞞真實情況,影響其他省領導同意”多次批準挪用專項資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 3849985美元(折合人民幣31877490.8元)被叢鋼等人挪用后損失。

  雖然事后經艱苦努力,到2003年,中川國際與烏干達電力局就歐文電站的項目糾紛簽署諒解備忘錄,雙方承諾在合作一個新項目前提下互不索賠。但受此事件影響,7年來中川國際在國際市場的信譽受到嚴重沖擊,很長時間無新項目。

  更為糟糕的是,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連續兩年巨虧、2004年上半年公司股票每股凈資產降為-0.33元的情況下,2004年末中川國際又爆出前總經理鄭安卡違規轉讓國有股并索賄遭判刑的事件。輿論稱,中川國際已經跌入重組陷阱而被掏空,并墜入高達4.2億元違規擔保和關聯占款的深淵。

  2004年4月27日,中川國際因業績大幅滑坡,被釘死在ST牌上。2005年中川國際退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由此認為,李達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好人”不等于“好官”

  李達昌一度在四川擁有“官聲”:在1996年四川省人大八屆四次會議上,時任省財政廳廳長的他,破天荒地高票當選“民選副省長”——當年本沒有他作為副省長候選人。

  2003年1月,時年61歲的李達昌從四川省副省長職務上卸任,開始擔任西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董事會董事長、教授和博士生導師,被譽為“開創了中國高官退出機制的第三條道路”。

  在李達昌卸任前的2003年1月24日,他在《四川日報》上發表了署名文章《換一種方式為人民服務》說,他從領導崗位上徹底退下來,不去任何機關,不去任何企業,不再擔任任何領導職務,他“19年后‘終點又回到起點’”。

  后來四川媒體的一些見聞性報道說,退下來的李達昌稱:“不是我學生的同志可以叫我‘李哥’。”談及中小學恩師,李達昌常常淚流滿面、語調哽咽。

  對于李達昌此次獲罪,成都市政府顧問、

四川大學地方政府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姜曉萍表示,好人不等于好官,“從考量官員的角度評價,依法行政是好官的第一標準”,“責任政府的建立,當包括對高層行政決策行為的追究”。

  姜曉萍說,雖然李達昌并沒有中飽私囊直接行為的存在,但是,其當初以分管財稅副省長的權力,擅自違反相關規定,作出挪用專項資金之舉,“就是知法犯法”。

  姜曉萍認為,這個判決表明,“導致公眾利益受損,也將納入行政決策追究的范疇”,“這正是昌明政治和昌明政府的一個進步”。

  四川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向朝陽說,從刑法學的意義上看待李達昌案,可以看出偏離行政目的本身的過錯行為,正在納入中國法治的考量范疇。

  “雖然李達昌當初是分管財稅的副省長,有著調配幾千萬資金的‘潛規則’,但是,強調行政行為公平、安全、效率,并且彰顯‘顯規則’的社會發展方向正在確立,這是一個重要的時代前提。”向朝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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