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股份真假坐莊 消逝的5000萬中還有多少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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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7日 15:53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向文件 成都報道 12月5日,龍波、段唯、陳翔、黃偉文的辯護人還沒有得到四川德陽中級人民法庭第二次開庭的時間。此前的11月28日至29日,龍波、段唯、陳翔涉嫌騙取四川新廣公司5000萬元
龍波系成都眾智成城公司總經理,段唯捕前是廣州證券研發部總經理,陳翔是利嘉股份(600696.SH,原豪盛股份)原總經理。四被告人都分別請了兩位專業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 11月29日晚上9時許,審判長宣布將擇日繼續開庭審理。 核心指控 11月28日、29日兩天庭審中,檢察機關帶上法庭的證據資料至少有1尺厚。包括成都眾智成城公司、四川豪盛等公司的工商資料,新廣集團董事長吳建平、副董事長李章華,利嘉股份董事長陳隆基、中產投資原相關人士等人的證言,以及四被告的多次供述。 庭審中,檢察機關通過這些證據對該案進行了“還原”。 2000年下半年,龍波通過其大學同學段唯,認識了時任利嘉股份總經理的陳翔。段唯和陳翔在從龍波處得知其表叔李章華所在的新廣集團實力雄厚后,為騙取新廣公司資金,三人共謀虛構了利嘉集團與北京中產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10億元(其中利嘉集團1億元,中產投資9億元)在二級市場坐莊豪盛股份(現利嘉股份)的故事,由龍波在新廣公司找到李章華,向李章華吹噓上述虛構故事,并要求其出資5000萬元同豪盛股份合作“跟莊”。 2001年1月5日,經龍波安排,陳翔代表豪盛股份與新廣公司的代表李章華在成都簽訂了雙方各出資5000萬元合作炒作豪盛股份的協議。 2001年1月10日,李章華按龍波的要求將新廣公司資金3000萬元匯入廣州證券增城營業部。解匯前,李章華要求查看中產投資和利嘉集團的坐莊資金是否到賬,龍波、段唯、陳翔遂指使時任增城營業部助理經理的黃偉文偽造了中產投資賬戶已到賬8億元、陳偉明(代表利嘉集團)賬戶已到賬5000萬元的資金對賬單欺騙李章華。而李章華看過資金對賬單后信以為真,遂將3000萬元解匯到龍波賬戶。 2001年4月5日,在龍波催促下,李章華又將新廣公司資金2000萬元匯入增城營業部龍波的賬戶。于是,龍波、段唯、陳翔非法占有該5000萬元,將該款用于個人炒股及個人投資。爾后,為了掩蓋犯罪事實,龍波、段唯指使或伙同黃偉文偽造股票交易清單及中產公司合作項目財務報告繼續欺騙李章華。 2004年12月,李章華向廣漢市警方報案,稱被騙5000萬元。當月18日,龍波、段唯、陳翔、黃偉文四人被廣漢市公安局逮捕。2005年1月29日,陳翔被取保候審,4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審。陳翔在11月被傳喚至德陽后,再次被逮捕。 4月5日,廣漢市公安局向廣漢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6月30日,又被移轉至德陽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在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后,于10月8日正式起訴。 “莊”的論辯 關于“莊家”的論辯是本案的焦點之一。 公訴方認為,陳翔、龍波、段唯三人虛構利嘉集團與北京中產投資共同出資10億元炒作利嘉股份的事實。 辯方則認為,雙方10億元合作炒作利嘉股份的談判過程客觀存在,雖然最后合作沒有完成,但不能說是“虛構”,所以虛構該事實的論斷不成立。 龍波11月28日在庭上稱,1996年到1997年,他與三表叔李章華,以及新廣集團的吳建平等就在一起炒股,當時主要由龍波代理,賺了很多錢。2000年,李章華再次找到他,想跟莊炒股。于是,龍波遂找到其大學同學段唯,由段唯介紹認識了陳翔。 隨后,龍波介紹某證券公司前往福建泉州與豪盛股份談坐莊的事情,但沒有談攏。于是在2000年底,龍波再次介紹了機構北京中產投資前往福建談判。北京中產投資出面洽談的是其總經理劉建兵,豪盛股份是陳翔。龍波稱,其間他多次打電話告訴李章華談判的最新進展。 庭上,陳翔說,2001年1月初,他與豪盛股份董事長陳隆基一道還專程前往北京考察中產投資。隨后,自己還去過第二次。他回憶說,當時,公司正在著手瓷磚生產線西移,之前也考察過四川夾江、沙灣等地。認識龍波后,鑒于廣漢市政府很積極,龍波的哥哥在建行,金融環境也有保障等原因,遂決定把生產線轉到廣漢成立四川豪盛。他稱,1月5日,他來成都也是為生產線的事情。當晚,他、李章華、龍波三人吃飯時,龍波拿出一個協議,讓他簽。他覺得不合適,還抽上廁所的時候電話叫出龍波交涉,但龍波說沒有問題,遂草簽了該協議。 陳翔在庭上亦稱,該協議一直沒有蓋章,后來新廣公司也一直沒有找豪盛股份蓋章,完全是一個無效合同,并且,他自己在2001年3月份,公司與中產投資合作失敗后,也把消息告訴了龍波。 本報看到的協議內容是,甲方為豪盛股份,乙方為新廣公司。上面沒有雙方公司蓋章,只有陳翔與李章華的簽字。 協議上,雙方約定在2001年1月10日到2001年12月30日期間,共出資1億元聯合經營上市公司的資本運作。甲方負責配合二級市場的操作,根據操作需配合題材,負責將5000萬元在2001年1月10日到位,如果沒有到位,二級市場運行中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而乙方責任則是,為保證乙方出資5000萬元的資金安全,同意乙方指派一人與甲方共同作為財務監督,且此5000萬元的資金的提取只能由乙方派人負責,但不參與二級市場運作。利潤分成欄則注明,本次資本運作額為10億元,甲方在總的純利中分25%,乙方在總的純利中分10%(記者調查得知,合同沒有提及的65%的利潤是由之前提及的中產投資享有)。該合同還約定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由龍波統一保管等條款。 法庭調查中,公訴人當庭出示了中產投資與香港豪盛1億元的借款協議和香港豪盛為借款而抵押其共7800余萬股豪盛股份股權。該抵押曾經在2001年1月9日公告。公訴人出具的是北京中產投資原辦公室主任丁福來的證言。丁福來說自己在北京曾經幾次接待過陳翔一行。中途,他還被中產投資董事長指派帶公司公章去過泉州,當時公司確實在與豪盛股份談合作,包括合作炒股的事情。另外還有證言提及,1月2日、3日,陳隆基、陳翔一行去考察時,中產投資覺得自己租的辦公室不好,還特地借用了西南證券辦公室半天時間。 庭上,辯護人出示了證人陳隆基等的證言。陳隆基稱,豪盛確實與中產談過合作。 公訴人的結論是,本案莊家沒有形成,陳翔在明知與中產合作炒股已不可能的情況下仍然與李章華簽訂跟莊協議,欺騙李章華出資跟莊炒作。并且與之前龍波、段唯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所以其指控共謀虛構莊家的事實成立。 對于此,陳翔的辯護人認為,這些書證和證人證言充分地證實了在2000年底到2001年3月初,北京中產公司與福建豪盛公司協商借款1億元人民幣給香港豪盛公司,進而投資9億元人民幣炒作豪盛股票的商談過程是客觀事實,而非被告人陳翔、龍波、段唯為騙新廣公司資金而“虛構”出來的故事。 5000萬資金流向 冬天的四川德陽是寒冷的。兩天的庭審是漫長的,28日庭審持續到晚上11點10分,29日到晚上9點多。整個第一次庭審,完成了事實陳述、指證、質證以及兩輪辯論。 新廣集團5000萬元從2001年4月5日全部劃出后,到庭審時,已經全軍覆滅、消失殆盡。該詐騙案由此而來,也由此展開了是否非法占有、是否詐騙等的激烈辯論。 新廣集團該案涉及的5000萬元是分兩次進入股市的,最開始進入龍波賬戶的3000萬,是在廣州證券增城營業部炒作豪盛股份的股票。 2001年4月5日,另2000萬元到賬后,其中有1000萬曾經被豪盛股份借到其深圳的賬戶一周時間。這2000萬元最后的去向是:1000萬在2001年4月25日,被調到成都成立成都眾智成城投資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股本金又很快被抽回股市,另1000萬元也被調到成都,進入成都證券某營業部龍波的資金賬戶上。 庭審中,龍波律師出具了2002年12月30日,新廣公司收了眾智成城300萬元利息的證據。龍波在法庭上的解釋是,在虧損后,他向李章華報告,并提出投資辦廠挽回損失的方案。李也同意,不過要龍波認可5000萬元,并從2002年開始計息,因此,才有2002年底的300萬利息支付。 11月30日,龍波的辯護人對本報介紹,3000萬元的資金是從2001年初5左右進去的,到當年7月份,其實賺得很多,頂峰時股價已經是13元了。2001年8月30日,資金賬戶轉為張學峰(音)時,增城營業部3000萬元的賬戶上市值是2700多萬,現金126萬元。到當年12月底,按協議約定的清盤時間算,虧損也不多。 2001年8月30日,資金總賬戶由龍波變成了張學峰,張學峰是新廣集團的財務總監,而二級市場運作仍然由龍波負責。所有的股票炒作仍然由龍波在18個股票戶頭上進行,其中兩個融資賬戶,16個一般賬戶。 5000萬元的資金中還有60萬元被轉到成都成立了一個酒樓。庭審時多方提及該酒樓的股東除龍波外,還有李章華等,而工商資料中亦有段唯的名字,段唯當庭否認,自己不是股東,也從來沒有在上面簽字。 2002年之后,股市上的所有錢轉去投資四川豪盛項目。據公訴人稱,投入和借入四川豪盛的資金總共是1800余萬元。不過,總注冊資金為2億元的四川豪盛公司早已處于停滯狀態。其股權結構是豪盛股份70%,主要以生產線計入,眾智成城30%,其中500萬現金股權投入。此外,5000萬元中其余的資金基本被2001年7月之后狂瀉不止的股市吞沒。 李章華作為這5000萬元詐騙案的報案人,以及新廣集團的副董事長,并沒有像庭審前很多人預料的那樣出現在庭審現場,其手機在最近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幾個月前,記者曾經在成都最有名的富人小區中華園的茶樓見到過李章華本人。他當時稱,他們(指龍波、段唯、陳翔、黃偉文)是個團伙。但他表示由于檢察院還在調查,法院沒有判,不愿意深入述說。不過,整個庭審新廣公司是十分關注的,11月29日,大約有20名統一著裝、胸前佩戴“新廣石油”標牌的新廣員工聽完了全天的庭審。 李章華對整個過程的敘述是通過證言的形式出現在法庭上的。 李章華在證言中提及,300萬的收據是豪盛股份給的5000萬元的利息,只是上市公司不好擺賬,由眾智成城來轉一下。且開了300萬的收據,但公司只收到200萬元。新廣公司與豪盛股份合約到期后,自己曾經多次找龍波清盤,可龍波卻以各種理由搪塞。 為此,有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既然新廣是與豪盛合作,為什么不找豪盛清盤,卻找代理人龍波清盤。并同時指出,既然是豪盛欠賬,2003年豪盛高層多次在廣漢商談四川豪盛項目的時候,新廣為什么不直接向他們要?為什么新廣集團董事長吳建平在證言中沒有提及該階段向豪盛股份要賬的內容? 段唯的律師當庭指出,公安機關對眾智成城公司員工周華的問訊中,周華說現在就把自己手中的眾智成城的財務資料給警方。但是,這份能夠看清資金流向的財務資料并沒有出現在法庭上,他認為是有關部門隱匿證據。另外,公訴機關有超過一尺厚的證據,卻沒有這個案子中的炒股清單,未免遺憾。 殼公司與翻供 眾智成城事實上僅是個空殼公司,自成立后不足20天,從股市中調走的1000萬注冊資本金,重新被抽回股市。 據庭審顯示,該公司基本只有兩個員工,整天上班也無所事事,龍波作為法定代表人也很少在公司露面。盡管如此,控辯雙方卻對該殼公司的股東認定分歧非常大。這其實也是認定龍波、段唯、陳翔三人是否非法占有5000萬元資金的重要一環。 通過之前四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它一些證言,公訴人稱,龍波、段唯之前的口供都稱三人有股份,而且公司的名字也是陳翔取的。公訴人在庭上認為眾智成城的實際股東是龍波、陳翔、段唯。其它的股東只是前臺代言人。 公訴人當庭出示了公司的工商資料,其工商資料中的股東分別是龍波、陳曉云、王志明、陳國強等。沒有段唯、陳翔的名字。戲劇性的是,不論是檢察機關指控的段唯、陳翔,還是工商資料中除龍波外的其它幾人,都否認自己是該公司的股東。 庭審中,龍波、陳翔、黃偉文都在庭上稱辦案人員有誘供行為。龍波稱,在2004年11月被新廣公司軟禁了大約一個月,當時的很多供詞與實際情況不符。 段唯則是全面否定了自己以前的供詞。他稱,之前關于說陳翔參與了假票據制作,以及說陳翔是眾智成城的股東等都是為了配合他們的工作,說了假話,為此,段唯當庭兩次向陳翔道歉。 黃偉文稱自己確實出了幾次票據,但章是龍波蓋的,并稱陳翔從來沒有指使他出假票據。 有辯護人指出,廣漢市檢察院先于廣漢市公安局介入該案件,廣漢市檢察院公訴科的張學偉一直參與了此案,他們認為張學偉作為本案最大受害方、新廣公司財務總監張學峰的弟弟應該回避。但公訴人認為這不成立,對龍波辯護人提出的超期羈押問題也稱不存在。 龍波的辯護人認為龍波一直是受委托理財,至多也只是民事問題,不涉及刑事問題。陳翔的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的指控不符合事實,陳翔無罪。段唯的辯護人當庭稱,檢察機關對其的指控全系口證,而口證可定罪的四個要件都不成立,段唯應判無罪。黃偉文的辯護人認為黃偉文沒有蓋章,也不涉及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目前,檢察機關認定指控成立,但最終結果還得等法院下次開庭以及最后的判決才能知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