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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對上海科技及其原董事長進行公開譴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13:46 證券時報

  關于對上海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原董事長張杰等公開譴責的決定

  上海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科技(資訊 行情 論壇)”)和原董事長張杰、董事葉麒敏、任建宏、鄭茳、監事李德平、茅健、王福康、葉國華和財務部部長胡良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違規行為:

  1、上海科技于2004年度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將11000萬元投入氮化鎵基高亮度

半導體材料及器件項目,并委托關聯企業南京口岸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口岸”)代為采購設備,共計預付賬款余額為16236.75萬元。后公司決定終止該項目的實施,但預付賬款并未及時收回。該重大事項公司未及時予以披露。

  2、上海科技于2005年3月25日,與南京口岸草簽了總額1.5億元電子元器件商品的采購協議,并于2005年4月30日支付1.5億元采購款。該項重大關聯交易于2005年6月17日方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截至2005年6月30日,公司實際委托南京口岸采購的商品價值僅為42.99萬元。

  3、2005年4月,上海科技關聯企業———江蘇金捷國際貨運運輸代理有限公司向公司借款5600萬元。該項重大關聯交易既未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及時予以披露。

  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2.2條、7.5條、10.2.5條等有關規定,原董事長張杰、董事葉麒敏、任建宏、鄭茳、監事李德平、茅健、王福康、葉國華和財務部部長胡良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和第16.3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上海科技和原董事長張杰、董事葉麒敏、任建宏、鄭茳、監事李德平、茅健、王福康、葉國華和財務部部長胡良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張杰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對于上述懲戒,本所將抄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將其計入上市公司誠信記錄。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董事會全體成員應當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和公平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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