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股改順利進行 證監會特制通知豁免宏達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0日 01:30 東方早報 | |||||||||
第八批股改公司中有一家宏達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其股改方案有點獨特:公司第四大股東不愿意支付對價,不得已由第一大股東收購,可收購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卻超過了30%,按規定需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公司的股改方案中專門加上了一句:方案需經股東大會通過、且取得證監會豁免后方得實施。那么,證監會豁免的話依據又是什么呢? 宏達本次股改對價的預案為10送2.3,由于二股東所持股份全部被凍結和質押,三股
問題是,大股東受讓四股東股份后持股比達到32.31%,按有關規定需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而若按10送2.3支付對價(包括原四股東的對價共支付38272萬股),支付后股權比例又降至27.35%。像這樣的情況要不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確實是股改中碰到的一個新課題。 《上市公司收購辦法》規定,股份轉讓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股超過30%;司法裁決導致收購人持股超過30%;以上四種情況證監會可予以豁免,而宏達股份顯然不屬于這四種情況。 另外,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豁免,如本次股改中證監會就專門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因增持公眾股而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可予以豁免,但宏達股份大股東宏達發展增持的又不是公眾股。 當然,證監會也可以認為宏達發展此舉,是為了保障股改的順利進行,但如此豁免也得于法有據,如上文提到的證監會專門為大股東增持制定了一個“通知”,總不能一事一議,作為特例來豁免吧? 另外,像宏達股份的大股東收購后股份超30%,支付對價后又低于30%的可以豁免,將來碰到別的公司在支付對價后仍高于30%,可不可以豁免呢?如果有不該豁免的卻予以豁免又怎樣處置?相信隨著股改的全面推開,一些非流通股東不愿意支付對價,干脆讓愿意支付對價的股東予以收購的情況絕非個別。 這次宏達發展收購四股東宏昌化工的價格為2.38元/股(收購總價9297萬元),即比2004年底凈資產1.98元溢價20%,但與今年三季報凈資產2.33元/股已相差無幾。當然,相對于公司上市前宏昌化工相對應的凈資產5000多萬元,已獲利頗豐。但以股改前停牌價6.32元計算,宏昌化工持有的3906萬股市值達2.47億元,支付對價后仍達1.9億多元,超過現收購價的1倍。像宏昌化工這樣支付對價后股權比僅7%多一點的股東,按“鎖一爬二”的規定,不要很長時間就可上市,宏達股份又是一家質地不錯的公司,宏昌化工為什么只想落袋為安,而不愿意把眼光放遠一些,也是很值得考慮再三的。 作者:賀宛男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