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默示條款有效 流通股回購第一案了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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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0日 01:00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 全四清 牛衛國 白潔 鄭州報道】 鄭百文雖然已經退出中國證券市場,但一場沸沸揚揚的鄭百文“流通股回購第一案”日前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落下帷幕,兩宗由股民起訴山東三聯商社(資訊 行情 論壇)(600898)公司的股份回購案、股份過戶案已通過終審判決,原告李香玲、楊廣毅等7位股民敗訴,山東三聯商社(600898)公司勝訴。
據了解,三聯商社與這7位中小股民的訴訟源于其2001年對鄭百文實行的資產重組。由于在1999年,鄭百文以9.8億元的虧損創下中國股市之最而被暫停上市后,經山東三聯集團“買殼”重組后恢復上市,并更名為三聯商社。為使公司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的50%能夠無償過戶到三聯集團名下,在其2001年2月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公司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決定在原章程第九章中增加一款“股東大會在作出某項重大決議,需要每一個股東表態時,同意的股東可采用默示的表示方式,反對的股東須作出明示的表示方式”,從而在其公司章程中寫進了這一條款。 在其重組方案安排中,“默示”的股東意味著同意將50%股份過戶給三聯,反對過戶的股東將由公司按流通股1.84元/股,法人股0.18元/股的“公平價值”回購其股份。 就“默示原則”的合法與否,當年法學界和證券界業內人士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不少法律界專家表示,原鄭百文公司章程中的“默示原則”是與有關國際公約、國際慣例、我國和各國的現行立法背道而馳的。 以此為基礎,2003年6月,李香玲等38名原鄭百文股東聲明不同意將自己的一半股份過戶給三聯,結果卻被“視為同意以公平價回購”,其所持股票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予以回購并注銷。 于是,2003年7月18日鄭百文恢復上市首日,李香玲等以公司回購侵權為由,將三聯商社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該案訴訟標的共涉及股份15600股。2004年6月11日,金水法院一審判決三聯商社與中登公司返還該6名股東已被公司回購股份的50%。 2003年12月公司股民楊廣毅以公司在資產、債務重組辦理其所持公司20900股股票的50%過戶手續侵權為由,再次將公司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 三聯商社對一審判決不服,遂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院于2004年10月14日進行了二審,并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金水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李香玲等6人的訴訟請求。 而楊廣毅訴公司在資產、債務重組中股票過戶侵權一案,金水區人民法院也早于2004年7月16日依法駁回了原告楊廣毅的訴訟請求。原告楊廣毅不服判決,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2005年4月13日,鄭州中院對此發布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被稱為中國股市“流通股回購第一案”的買“殼”上市案終于有了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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