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劉駿
本報訊(記者李東平)*ST光明(000587)今日公告稱,在泰陽證券與深圳市圣泉禾實業資產委托管理合同糾紛一案中,該公司被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湖南省高院裁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據公告,2000年8月16日,泰陽證券與北京德旺達投資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協議書》,將8000萬委托北京德旺達投資代客理財,投資回報率為年率8%。2001年3月1日,泰陽證券撤銷該委托,收回2000萬元。2001年3月15日,泰陽證券將委托給北京德旺達管理的資金以協議方式委托給圣泉禾,但上述資金或股票由始至今都在泰陽證券深圳營業部的管控之下。泰陽證券與光明集團簽訂了《擔保協議書》擔保6000萬元。2003年10月20日,泰陽證券向湖南省長沙市中院提起訴訟。
2004年6月25日,湖南省長沙市中院判定:圣泉禾及*ST光明在判決將在泰陽證券賬戶中的全部股票及資金返還泰陽證券;*ST光明對股票返還之日的股票、資金總值與6000萬元之間的差額之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75.053萬元,由泰陽證券承擔18.053萬元,光明集團、圣泉禾與*ST光明各承擔19萬元。
*ST光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05年2月25日,*ST光明收到湖南省高院裁定,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撤銷長沙市中院判決,本案發回長沙市中院重審。
據悉,發生該8000萬元融資行為的原因是泰陽證券欲承攬*ST光明配股承銷業務。補充協議中約定,配股余額的利潤部分由泰陽證券與*ST光明各得50%,合同涉及受益人*ST光明,因此將*ST光明作為實際融資人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ST光明董事會還審議通過《關于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撤消股票“退市風險警示”及變更股票簡稱的議案》,該公司2004年度實現凈利潤1818.90萬元,已經消除了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情形。(來源:證券時報劉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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