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銀廣夏虛假陳述 民事賠償案一審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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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9日 14:07 廣州日報大洋網 | ||||||||
據新華社電28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柏松華訴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672.05元。 原告柏松華訴稱:原告根據被告披露的年報和公告買入其股票,總金額為179630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2年4月23日下發處罰決定,認定被告有隱瞞重大事項,披露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原告認為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已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
銀廣夏庭審中答辯稱,原告的投資損失不完全是被告的行為所致,還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影響。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按照買入股票的單價計算出平均價格為32.84元。平均價格應按照自2001年8月5日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2001年10月12日,其間19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12.96元確定。 原告方的投資差額損失為109340元,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按0.35%計算為382.69元,印花稅按0.4%計算為437.36元,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的資金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99%計算為512元。以上原告損失合計110672.05元。被告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