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拿下兩國企老總 國資委監管是否在動真格(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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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4日 18:19 《財經時報》 | |||||||||
掌舵國企須過績效考核關 早在國資委成立之前,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兩辦)也曾發布《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與當年“兩辦規定相比,7號令在一些“事故多發地帶”做出了特別規定。同時,高管層其他成員甚至企業財務負責人也要接受相應審計,這是以前所有審計規定中都沒有涉及的。 7號令還引入了績效審計和管理審計,這也是防止國資流失的一道關卡。8月31日,國家審計署副審計長劉家義公開發言透露:國有資產流失正是績效審計的重點之一。無獨有偶,國資委在8月30日實施的7號令中,頗為默契地提出了一些“績效審計”相關的條款,令國企負責人不僅要加強監管,防止資產流失,還需要保值增值。 這意味著,今后掌舵國企,第一要沒有損失國資;第二還得保值增值,這對于國企經營者來說,無疑是套上了一道緊箍咒,將會使得國企經營管理更規范,但是也會束縛他們的手腳,令他們顧慮叢生。 10月初,在國資委網站上,國資委政策法規局開始公開征求《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的意見。在征求意見稿中,國資委規定,中央企業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中,造成企業重大損失并涉嫌犯罪的,相關負責人將被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資委落實政策很快。10月底,在第一輪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結束之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績考核局局長李壽生通過新華社透露信息:已有6家央企負責人將面臨減薪等懲罰措施。 在國資委的堅持之下,地方國資委開始以行動響應。北京國資委制訂了《國企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處理辦法》,另規定國企負責人薪酬不得超過員工的12倍。上海出臺了《上海市國有公司董事職業資格暫行規定》,要求國企高層在走馬上任前,必須通過信用考核關。江蘇省國資委成立了國企負責人業績考核“智囊團”。 [上一頁]  [1]  [2]  [3] 【版權聲明】本文為(媒體名稱)授權刊登之作品,其他網站不得轉載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除非經和訊網-《財經時報》授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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