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燕(600763)稱,公司原大股東北京中燕實業集團及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一案,北京市第二中院認為該欠款屬于中燕集團對公司的借款,公司與中燕集團之間的借款行為違反了企業之間禁止拆借的法律規定,因此公司與中燕集團的借款行為無效。法院判決中燕集團歸還還公司1052.97萬元;
據悉,中燕集團及其關聯單位長期挪借公司資金,且數額巨大已嚴重影響了ST中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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