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濟南市中院一審判決,ST渤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糾紛一案原告張鶴依法上訴。該案昨日在山東省人民高院開庭,當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T渤海雙方代理律師均沒有新證據提出,庭審結果擇日宣判。
本案的焦點問題依然是上訴人的投資交易損失與被上訴人的不當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導致被上訴人ST渤海股價下跌的原因何在以及被上訴人自身的非系統風險和外部的系統
風險的具體標準和計算方法。
上訴人代理律師郭慶東認為,大慶聯誼敗訴的判決結果已經表明,2001年股票的損失并非受到了系統風險的影響,本類型案件的判決應本著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則認為,重組的ST渤海如果有更大、更好的發展,成為一家規范運做、具有良好業績并保持持續發展的上市公司,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而且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不應損害法律的公平。
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列舉大量事實證明了2001年系統性風險的實際發生,并由此導致了大盤巨跌。同時,ST渤海自身于2000年開始連續三年虧損,其股價下跌,完全出于以上兩個原因。此外,被上訴人1999年中報后的三年半息補提、訴訟案持續披露已在客觀上達到了對原遺漏信息的更新、補救,上訴人購入股票時財務數據正確且有關信息完整,因此上訴人的投資損失與ST渤海的虛假陳述行為無關聯。(來源:證券時報記者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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