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作者:熊琳撰寫日期:2009-07-27
對于投資商而言,標桿電價法有利于規范市場和價格機制,沒有了低電價的惡性競爭,利于投資商的發展。03-07年開展的五期風電特許權招標中,上網電價一直是重要的評判標準之一,雖然從第1-2次的最低上網電價中標調整到第4-5次的上網電價權重降為25%,但是依然不可避免的出現投標商的上網電價惡性競爭現象。此次標桿電價的制定,投標人的風電機組本地化方案、技術方案、投標人融資能力及項目財務方案將成為決定因素,更利于市場的規范及風電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于風電設備商而言,投資商收入即定的基礎上,控制投資成本成為盈利提升的關鍵,設備商產品價格與質量的競爭更為激烈。風電場的總投資中有60%是設備投資,因此未來成本的控制主要將在于設備采購成本的控制及維護費用的控制,這將對設備商的產品質量、價格的要求更高。雖然今年的河北、內蒙525萬千瓦特許權招標中,整機廠商判斷整機價格下降15%左右主要是因為金融危機帶來的原材料價格下降,未來很有可能再提升。但是我們認為,隨著技術的進步、行業競爭的激烈,長期來看整機價格的下降是必然的。
我們認為此次扶持政策對于行業發展的推動意義巨大,標桿電價的制定,對于風電場投資商、運營商電網公司的積極性都有極大的調動,對于風電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有所規范。對于設備商而言,一方面投資商積極性的調動可以更好的促進行業增長,帶來設備需求的提升;另一方面,競爭更為激烈將帶來行業洗牌,長期看好行業增長,看好龍頭設備商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