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作者:李翔撰寫日期:2009-07-16
2009年6月19日,國家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饡摵习l布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本文簡稱為《94號文》),其主要規定如下:
第六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饡钟,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第七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上市前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經確認的國有股東在履行轉持義務前已發生股份轉讓的,須按其承擔的轉持義務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轉持國有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