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下發,對國內資管界無疑是一大利好。投資范圍的擴寬,期貨資管“一對多”的松綁等監管紅利,意味著資管業將有更大的自由發展空間。不過一邊是監管松綁,一邊是合規趨嚴,項目“終身負責制”的推行對目前的資管亂象或將起到遏制作用。
本報記者 松壑 北京報道
資管業格局正在醞釀新的變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日前獲悉,9月12日監管層在鄭州召開的資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上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與會機構征求意見。
而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征求意見稿》顯示,未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和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將有望被納入該《征求意見稿》統一監管,而這將改變此前三類機構資管業務分屬不同規則的“割裂”現狀。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還擬向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資管機構正式開放場外股權或債權類資產投資,據此前規定,券商資管的投資對象僅被限定為金融類產品,相比之下,同樣開展資管業務的基金子公司的投資范圍卻不被限制。
而在資管機構監管規則的統一大勢之下,當前券商、基金子公司所處監管規則中不平衡也將逐漸消除。
有業內人士認為,擬待開閘場外資產投資的券商資管可在業務模式上獲得更大突破;而另一方面,此前券商借道集合信托計劃從事融資及場外資產的投資的模式也將逐漸消失。
券商資管將獲“平權”
對于券商資管而言,新的制度紅利窗口即將打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未來券商、基金及其公司和期貨公司的資管業務將被劃歸統一監管,同時場外資產也將正式進入包括券商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
據《征求意見稿》規定,“未通過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銀行間市場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證監會[微博]認可的其他財產(下統稱場外資產)”將屬于新版資管計劃的投資范圍。
與此前傳聞中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有別,《征求意見稿》將投資于場外資產的資管工具命名為“另類資產管理計劃”。值得一提的是,另類資管計劃可不強制要求托管,而僅需在資管合同中明確保障計劃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與糾紛解決機制。
事實上,自2012年10月的“一法兩則”(《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實施以來,券商集合資管計劃僅被限定為交易所、銀行間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集合類金融產品,但單一資管計劃、信托受益權、委托貸款等場外業務則不被允許。
相比之下,幾乎不受到任何投向限制的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則顯得格外靈活,彼時,多有業內人士抱怨兩類資管機構業務“同類不同規”背后的不對等;而在前述征求意見稿“轉正”后,券商資管投資場外類資產的藩籬亦有望被正式摘除。
事實上,有關放寬券商資管投資范圍至場外股權、債權一事,業內早有預期。早在今年上半年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中,“拓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允許投資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就已被提出。
“信托通道”模式行將終結
券商資管投資范圍“擴容”下,即將面臨脫變的還有部分業務的交易結構。
由于當下券商資管無法直接投資場外資產和開展融資類業務,因此以集合信托計劃或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為通道,間接開展此類項目成為常見模式。
據同花順iFinD顯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券商集合資管持倉集合信托及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規模達843.49億元,較去年三季度增長57.04%。雖然增速較快,但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模式也存在較大的合規隱患。
“其實之前的嵌套信托來做融資性業務一直有合規上的爭議,如果被查到券商對信托下達過投資指令,屬于監管套利。”西南一家券商合規部人士坦言,“如果項目出現問題,券商和作為通道的信托也可能存在潛在的司法糾紛。”
對此,監管層亦曾下發26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已對基金子公司的“一對多”通道業務實施叫停。此后,集合信托便成為了券商資管間接擴大投資范圍的主要管道。
“26號文下發后,基金專項基本不做通道了,券商集合對接非標(場外類資產)只能走信托。”同信證券資管部人士閆明(化名)表示。
而對于券商資管業務人士來說,投資范圍的“擴容”的最大改變在于其部分融資類項目的開展可省去集合信托的通道環節,而類似的通道模式也將成為歷史。
“我們一直在等資管直投非標政策的到來,這樣既減少通道成本,還能省去一些談判環節。”閆明坦言,“而且由于最近違約事件較多,許多信托公司已停止給券商做通道了,此時放開非標直投正是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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