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商報(微博)記者 王 沁
近日,有消息稱中國證券業協會已兩度征求意見的《證券公司發布研究報告指引》及《分析師職業行為規范》可能在今年4月發布,新規將禁止未經授權的公共媒體轉載或引用券商研究所發布的研究報告。不出意外的話,券商研究報告很快就將從公眾媒體上“消失”。這是自去年券商頻陷“研報門”泥潭以來,行業協會首次對研報的發布渠道做出規范。
券商研報微詞頗多
一度被業內視為具有“點石成金”魔力的券商研究報告,在去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攀鋼釩鈦”、“石墨烯”等事件,不僅讓券商顏面凈掃,也讓社會公眾對券商研究所的研究能力產生了質疑。
券商研究員的報告,原是向投資者和客戶提供信息,幫助其作出投資決定的,但目前券商研報遭遇的詬病卻是越來越多。比如研究員不去實地調研、研究報告相互抄襲、預判能力很弱等,翻看上市公司和行業的報告,通常看到的是趨于一致的觀點。
深圳某買方人士向記者表示,這些賣方報告很少真正有價值的,很多研報的觀點隨波逐流,互相抄襲,能提出自己觀點和原創的不多,并且很多的預判性很弱,股票起來才狂推。比如海信電器在大漲之前,完全沒有人關注,直到近期股價大漲后,賣方報告才扎堆地推薦。所以他們一般不看研報的判斷,只看其中的數據和統計,并自己形成觀點和看法。
有些券商的研究員,出于利益目的發布研報,可能是幫基金出貨,可能是幫上市公司抬轎或是其他種種目的。買入這種懷有特定目的和利益關系的報告,推薦的股票就是地雷了。
比如興業證券(微博)醫藥行業研究員王晞,自2009年至2011年,共給出了26份重慶啤酒的研究報告,評級均為“強烈推薦”。就在重慶啤酒股價狂跌33%的12月份,該券商給出的研究報告仍然是“強烈推薦”。據記者了解,某私募基金就花錢“買”了一份研究報告,即讓相關研究員發布有利于該基金操作的報告。
而多家公司的內部考核機制,用研報的數量作為考核標準,研究員表示為了湊數質量難以提升,實在不行的時候只能參考其他研報的意見。而且在同一個行業做研究的,大家平時互通一下有無,了解一些信息也很正常的,難免出現觀點的雷同。
閱讀對象“錯配”
“研究報告之所以屢屢讓券商研究所陷入被動,關鍵在于原本供機構投資者閱讀的研究報告,落到了散戶手中,這本身是一種錯配。”一位資深券商研究所所長表示,公共媒體是傳播券商研報的重要平臺,許多散戶投資者就是通過公共媒體看到了研報內容,并以此為依據,進行了股票交易。實際上,作為賣方機構,絕大部分券商研報的閱讀對象,是以公募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閱讀對象的“錯配”,往往容易導致糾紛。
事實上,從去年開始,證券業協會就強烈建議券商將投資者明確劃分為機構客戶與零售客戶。研究所提供的研究報告專門為機構服務,而零售客戶對研究報告的需求,則由投資顧問來滿足。
“賣方研究與投資顧問研究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側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而后者側重于股票買賣時點的把握。”業內人士表示,投資顧問可以給自己服務的個人客戶非常明確的買賣建議,但不服務于機構;與此類似,賣方研究員撰寫的報告,也不該成為個人客戶的投資依據。“協會出臺相關規定,就是想避免個人投資者手握賣方研究報告,向券商研究所索賠、向監管部門告狀的現象再度發生。”
有價值的研報值得期待
即將面世的《證券公司發布研究報告指引》及《分析師職業行為規范》或為研究領域帶來春風,提振研究報告的質量。《證券公司發布研究報告指引(征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研究質量、客戶評價、工作量等多種因素,設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核激勵標準。
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保證研究部門及其人員制作和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的證券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諾,發布對其有利的證券研究報告。
華寶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恒珩表示,一方面其規范了目前研究報告發布的流程,避免了一些風險,以前研報這塊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的,做到規范是好事。更重要的一點,從管理層和券商來說,一直思考的是券商盈利模式往哪里走的問題。以前研報是發給客戶,然后又被廣泛轉發,沒體現研究價值。通過了規范和自律,券商可以真正地思索,研報是為誰寫、給誰看的,這就回到研究的本身,那就是為客戶創造價值。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微博)表示,指引和規范使得研究行業更加規范和嚴謹,操作更加合理,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并使行業形象得到提升。券商研究員也表示,考核標準變化的話,相信絕大多數分析師會愿意深入調研、寫出優質的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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