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考與建議
□濟南 李允峰
據筆者了解,券商的研究報告似乎已經成為公開的謊言,這種現象逐漸影響到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嚴肅性。券商研報曾經推出指數的“萬點論”,“天價榨菜”研報、“冠昊生物補腦殘”研報,以及為欺詐上市公司推出強烈推薦研報等。多數券商的研報與機構、上市公司存在某種利益關系,如果任由券商發布研報,將嚴重干擾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對中小投資者造成侵害。
券商研究部門之所以頻繁發布虛假的研究報告,利益因素肯定摻雜其中。隨著機構投資者的大量入市,基金持股、券商持股已經占有市場較大比例。券商研究部門發布的部分研究報告,與機構的持股行為配合非常默契。至于券商研究部門為券商自營資金持倉股票做宣傳更是動力十足。
券商的研究報告之所以雷人,很多情況下是因為利益需要。但投資者遭遇雷人研報導致的損失卻很難得到彌補。筆者認為,要改變這種狀況,應該從讓發布不實研報的券商研究部門,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入手。
首先,國內證券市場需要出臺針對券商虛假研報的法律規范制度。目前,國內針對研究報告的立法建設幾乎是空白,相關的法規只在2006年9月19日開始實施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有所提及。該法規第九條規定:“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第十條規定:“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并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在詢價時只有詢價對象才能獲得投資價值報告,這對其它投資者來說顯然不公平。至于公司上市之后的券商研報法律責任則缺乏追究不實信息的條款。
其次,由于券商與研究機構之間存在“天然”的利益關聯,因此研究機構很難保持其獨立性,研究報告的可信度也就很難得到保證。筆者建議,管理層應出臺相關法律制度,對于利用券商研報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給予嚴厲的懲罰,包括支付給受損投資者數倍的賠償,提高券商研報部門違規的代價。
當然,管理部門可以出臺一些規定,禁止券商研究部門發布基金公司和券商自營盤持股的研究報告,畢竟這其中的利益關系容易導致研究報告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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