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經過前期調查,2011年7月5日,證監會決定對“趙某”等賬戶異常交易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天龍)股票的行為立案稽查。調查發現,王保豐利用相關重組內幕信息交易“ST天龍”,情節嚴重,涉嫌內幕交易罪。證監會于2011年12月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2010年8月初,ST天龍實際控制人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思路和設想與國都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總經理王保豐進行了溝通和探討,國都證券相關人員隨后向ST天龍提供了“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草案提供給ST天龍實際控制人;10月20日,王保豐與ST天龍簽訂了《內幕信息保密告知書》,《內幕信息保密告知書》的內容為對ST天龍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盡保密責任的告知;10月26日,ST天龍與國都證券簽訂了《保密協議》,協議的內容是聘請國都證券為ST天龍非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并要求國都證券履行保密義務;10月24日至11月3日,王保豐帶領國都證券項目組開展非公開發行事項的盡職調查工作;11月3日,ST天龍發布停牌公告;11月10日,ST天龍發布公告,披露擬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預案,該預案的內容為ST天龍擬向鑫安投資、青島百華盛等五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5500萬余股,募集資金3.75億元,募集資金投向為投資新項目、償還公司逾期債務和補充流動資金。上述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規定的內幕信息。
國都證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王保豐通過參與溝通、履行相關職責等,知悉了ST天龍非公開發行這一內幕信息。“趙某”證券帳戶于2010年10月27日開立,隨即于10月28日轉入資金500萬元。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間,王保豐操作“趙某”賬戶買入“ST天龍”62萬余股,買入金額500萬元,股票復牌后于11月22日至12月21日全部賣出,獲利34萬余元。
王保豐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所述“內幕交易罪”的情形,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本案的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拒不承認操作“趙某”賬戶,以規避調查。王保豐聲稱其之前使用的電腦已經被扔掉,并否認和趙某熟識,自始至終否認操作“趙某”賬戶;趙某前期在面對調查人員詢問時,承認賬戶交給朋友操作,但拒絕透露其賬戶操作人。證監會調查人員在認真分析案情的基礎上,通過不懈的努力,取得了認定王保豐操作“趙某”賬戶的有力證據,最終查清了事實,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本案中,王保豐作為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資深從業人員,知曉法律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本應對發生業務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卻違背商業信賴原則,無視法律規定,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操作他人賬戶買入相關股票,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近年來,隨著證監會打擊內幕交易力度的不斷加大,內幕信息知情人使用自己或近親屬賬戶實施內幕交易的情況逐漸減少,一些內幕信息知情人轉而利用他人賬戶或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進行內幕交易以規避法律的懲處。
該負責人強調,證監會將進一步推動對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針對近期移送公安機關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案件,2012年3月23日,證監會配合公安部召開了證券領域重大案件“破案會戰”部署會,部署相關地方公安機關對證券犯罪活動進行嚴厲打擊,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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