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言若
“目前,協會已起草好正式文件,若不出意外,新的保代簽字制度將在本月底或3月初出臺。”2月22日,一位接近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若文件如期出臺,則意味著爭論近一年的有關保薦代表人簽字權的熱點問題一錘定音,并立即實施。
2011年以來,有關保代簽字權是否放開、如何放開的問題,一度成為業界熱議話題。2011年底,一系列新股發行審批體制改革的聲浪中,與新股發行息息相關的保代簽字權改革再度成為各家券商向監管層建言的重要內容之一。
“有關保代人簽字權的改革,近半年來,監管層都在醞釀,以選擇合適方式和恰當時機推出。”上述知情人透露,自2月1日IPO預披制度實施后,與之配套的保薦人簽字權改革,自然提上監管層議程。
值此保薦人簽字權塵埃落定之際,涉及保代注冊制度改革的征求意見稿,已下發到各相關機構。
“兩”人“四”單模式出水
“有關如何改革保代人簽字模式,監管層曾考慮多種改革方案。”上述知情人士坦言。
目前,證監會要求,如果保薦代表人在核準流程中的發行項目簽字,則不能同時提交其他發行申請,須等該項目的核準結果公布即該項目的核準周期完成,方可進行下一項目的簽字程序。
2009年10月創業板開板以來,每位保薦代表人可同時向發行部和創業板部各申報一個項目。
2011年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推進,受保薦人稀缺性制約,放開保代簽字權的呼聲高漲。有券商認為,應全面放開保代簽字權,使其不受申報項目數量限制,能報幾個就報幾個,全市場化運作;另一方面,監管層加強對保薦人的監管并加大其違規處罰力度,通過保薦人能力和市場博弈建立保薦人制度的平衡。
“全面放開顯然對于目前的市場而言,短時間內不可能成行,改革步子不能邁得過大。”2011年底,北京一位投行高層就有關議題向本報記者表示。
斯時,監管層正集中嚴厲處理一批保薦人保薦項目時不盡責的典型案例:勝景山河保薦人因不盡責受罰,并被撤銷保薦資格,成為近年來IPO保代問題中最嚴厲處罰。對于上市當年業績下滑50%的科冕木業(002354.SZ)保薦人,采取3個月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處罰。此前,A股未有因業績變臉責罰保代的先例。
保薦人簽字制度尚未放開,保代盡責問題凸現,一旦放開,是否預示問題層出。
據本報記者了解,除上述完全放開的建議外,某券商有關“1+2”的保代簽字改革方案,一度出現在監管層案頭。
所謂“1+2”的方案,即為每個保薦人的簽字權利仍為可同時向發行部和創業板部各申報一個項目,但每個項目將不再需要兩個保薦人簽字,僅一個保薦人簽字即可。
據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出臺的保代簽字權改革中,正如市場預料,或將最終采取“兩”人“四”單的方案,即“2+2”方案,每個保薦項目仍由兩位保薦代表人負責,但每位保代的簽字權將由兩單擴到四單項目,其中兩單為主板或中小板項目,剩余兩單為創業板項目,放開簽字權的同時,證監會將加強監管保代和保薦機構。
保代注冊將放寬
保代注冊的有關改革也在隨著保代簽字權的變動悄然進行。
“目前有關保代注冊放寬的相關文件征求意見稿已下發,根據該征求意見稿,保代注冊的過程和程序將進一步簡化。”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按照我國現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券經營機構、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從事保薦工作。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并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
“個人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取得執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要求,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
“之前對于保薦人代表的管理和注冊工作都歸屬于證監會負責,按照目前有關保代的新規則,這部分權利將直接歸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也就是說之后有關保薦人注冊的程序,將交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上述知情人士坦言,保代注冊過程將一改之前面談、公示、開會決定等程序,保代注冊過程將嚴控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保代簽字權的變化和注冊寬松化,更為市場化的競爭模式,必將給保代一直以來被認定為‘奇貨可居’的行業帶來較大沖擊。”深圳某券商負責投行業務副總裁告訴本報記者,“對于有能力的保薦人而言,將隨著‘權力’擴大使其在行業中脫穎而出,同時也將加速淘汰因行業特性居閑職拿高薪濫竽充數者。
保代制度的改革同樣是監管層面正在推進的有關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關鍵一環。
“資本市場市場化、公開化之際,保薦人圈子始終相對封閉,其準入門檻造成行業壟斷機制,由于保薦人稀缺,很多保薦人在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包括其承擔的風險和高收入不對等,許多保薦人對其項目公司的認識可能并不清晰,但其職責往往只是確保公司高價發行上市,這個圈子的封閉,缺乏應有的競爭制度,使其承擔的責任過小,迫切需要迅速放開保薦人供給。”2010年,問道上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時,經濟學者華生(微博)、時任湘財證券副總裁兼首席經濟學家李康等多位專家,都向記者表示加大放開保代制度力度對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