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
11月29日,證監會對勝景山河中介機構的失職行為開出罰單:負責該公司保薦業務的平安證券兩名保薦代表人林輝和周凌云雙雙被證監會撤銷保代資格;此外保薦機構平安證券,以及終審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被出具警示函。筆者認為,在追究中介機構責任的同時,也要盡快推動各類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優化市場生態環境。
2010年10月27日,勝景山河IPO獲中國證監會發審委通過,但在12月17日勝景山河即將登陸深交所的前夜,《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稱其招股書披露不實,被監管緊急叫停,公司申請暫緩上市。2011年4月6日,證監會發出《關于撤銷勝景山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行政許可的決定》認為,勝景山河在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關聯方及客戶信息,構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遺漏。
有市場人士認為,11月29日證監會對中介機構開出的罰單可能是最嚴厲的一次。確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早就出臺,其中對保薦人的保薦職責、保薦業務流程、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但在此之前,這些法律法規卻得不到嚴格落實,多停留在紙面上或掛在墻上。一方面,保薦人收獲高額保薦承銷費用,以及保薦代表人持股、保薦直投模式所帶來的巨大收益;另一方面,企業過度包裝、造假上市以及上市后業績迅速變臉,保薦人因此而受到的處罰卻極為有限,往往最多被“警示”了事。這也助長保薦人的“薦而不保”歪風。
這次證監會為落實保薦人責任而動了真格、燒了真火,確實應為此叫好。當然,僅此還不夠,要推動市場健康發展,還必須落實其他市場主體的責任,要推動它們歸位盡責,如此各類主體才會像各就各位的零部件,構建成為高效的創造財富機器。為此,筆者想提幾點建議:
首先,應追究勝景山河公司的責任。雖說勝景山河被定性為信息披露遺漏,不涉及故意造假,但它畢竟是主角,且似乎有騙取上市資格之嫌,理應按《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等規定,認真徹查落實有關主體責任。
其次,應追究平安證券相關人員責任。既然平安證券的林輝和周凌云被證監會撤銷保代資格,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之規定,不折不扣予以貫徹落實。
其三,應加強股票發行審核把關。只有發審部門負起責任,對自己不了解、或有懷疑的公司堅決投反對票,這樣才能確保應有的審慎。
發審委委員掌控著公司能否上市的生殺大權,可謂權力重大,但現實中一些過度包裝或造假企業蒙混過關,發審委員因此受罰的卻鮮有聽說,遠超過責任的權利是“特權”,特權很容易滋生腐敗,今后理應按照《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等規定加強對發審委員的過失責任追究,如此才能避免其“發而不審”、或者變相腐敗。
總之,只有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確保法律法規的剛性,也才能促使各類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如此股市也才能盡快撥亂反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