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郝靜 上海報道
8月5日的上海炎夏如火,在“8·16光大烏龍指”即將迎來周年祭之時,包巨芬等投資者訴光大證券(601788.SH)內幕交易責任糾紛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早上不到9點便有不少媒體人士開始陸續換取旁聽證,并由法院人士引導至C201法庭,約80個旁聽席位約有八成的上座率,而光大證券的幾位辦公室人士坐在最后一排。原告方四名律師嚴義明、許峰、林嶸、王智斌代表楊鳳珍、周蘇云、李春暉等61名投資人,嚴陣以待,而被告方面兩位西裝革履的律師則謝絕了記者的采訪。
經審判長符望歸納,庭審焦點主要分為光大包括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內幕交易行為是否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共四點。符望同時指出:“此前媒體報道的終審一詞使用有誤,這是一審,希望澄清一下。”
辯稱沒有主觀過錯?
上午唇槍舌劍的大部分時間都圍繞著21世紀網一篇題為《A股暴漲: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烏龍指》的證據展開,烏龍指之后的賣單操作則被被告形容為“善意的,合規的”。
本報記者查找這篇文章刊登的時間是2013年8月16日的11:32:25,即烏龍指發生后不到半小時,律師嚴義明指出:“在11時40分左右,光大內部就反向操作一事達成一致,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人披露了與事實完全相反的信息,這違反了《證券法》相關章節第78條規定。而光大當天具有資金和信息的雙重優勢,從中獲取巨量利益,這涉嫌內幕交易、虛假陳述和價格操縱,對相關責任進行推諉且拒絕賠償。并在下午2點22分繼續賣出AF1309合約,截至期市收盤還在繼續操作。”
光大方面代表律師并不接招,卻在管轄權、受理程序方面對二中院提出異議:部分投資人用不同的訴訟事由同樣的名義提起訴訟,不應被受理;且本案原告楊劍波[微博]目前正在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正在審理當中,本案應當終止訴訟,等待行政訴訟結果出來再開庭。
“光大13:00臨時停牌,16:00披露信息,這個及時性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兩個交易日的依據。是善意的,合規的,沒有主觀過錯的。”對于內幕交易的指控,光大律師指出:烏龍指事件是程序失控的意外事件,難以判定是否屬于內幕交易,對于關鍵事實不存在隱瞞。而董秘梅鍵并沒有參加11:40-12:40間的會議,當天否認事實沒有主觀過錯。
而對于內幕信息的認定,光大方面認為:相關法規對于相關信息的認定是基于某證券或某公司,并不涉及整個市場,通常會歸納為市場性信息、系統信息予以剔除,巨額買單下單后也無需對市場公開,這并非是以資金量來認定,兩個要件是重大性和未公開性。
“這分明是把梅鍵當成臨時工。”原告律師林嶸提出。光大方面則回應稱:不著邊際,正式工沒有獲得公司授權和獲得授權的臨時工,后者有權披露信息,這與臨時工與否并不相干。
原告律師許峰還指出:被告大部分截屏的信息是來自于11:59分之后,單憑截屏的信息來誤導法庭,這分明就是虛假陳述!且對楊劍波是屬于個人的行政處罰,而并非針對光大,這也涉嫌誤導,擾亂司法程序,混淆是非。
縱觀上午庭審,證監會[微博]行政處罰未對上午大單交易給出界定,原告方面對行政處罰的指證被被告方指為自相矛盾,既否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合理性,同時亦在引用該處罰作為辯論依據;而光大方面對于21世紀網報道亦是如此,此前否認該報道信息屬實,此時又指稱其為已公開信息,公眾已廣泛知悉。
蝴蝶效應
雙方中午稍事休息之后,下午兩點準時開庭,爭辯的焦點主要在于經濟損失與內幕交易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損失的認定,雙方時而拋出妙語使得庭審氣氛不至于沉悶,光大律師稱:此案是新型案件,增長見識了,原告律師則稱光大為“環球奇葩”,旁聽席響起會心的笑聲。
其中投資人楊鳳珍和夏福敏不尋常的交易記錄引起了審判員和被告的注意:楊鳳珍是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買入了7800股ETF,買入價為1.71元,但在此后數日價格都達到甚至超過買入價,一度達到1.83元,然而楊鳳珍并未拋出,而是在1.639元了結,損失在5%左右,一共虧損了6900元。
楊鳳珍為何要虧本拋售?嚴義明律師認為:此時從證監會認定為內幕交易再回頭來看投資者心態并不公平,股市有漲有跌,當時賣是取決于當時的判斷。而另外一個投資者夏福敏的交易記錄則引發了高頻交易的懷疑,被告律師指出:提取夏的交易記錄顯示,其一秒鐘有5-6筆甚至最高十幾筆交易,是否使用了電腦軟件進行高頻交易?原告方指出:可能下單只是一筆,但在交易過程當中被拆成幾筆。
原告方嚴義明律師認為,投資者在下午的操作是“海潮退去后的自救”,有些虧損則屬于自救不當。原告律師反復強調以交易當日K線圖對照,光大的操作從時間劃分可以分為幾個時間段:11:05之后是操縱市場,11:40前為虛假陳述,下午2:22之后則是超額套保。且光大方面不可能有70億資金量,而是在拋售現貨套取現金來兌付敞口,集中拋盤的行為是“對于對手的引誘和獵殺,是狡詐的交易手段”,此形容引得聽審者一片哄笑,并引得審判長提出:原告律師形容顯夸張。
而原告方對于投資者經濟損失與內幕交易的因果關系論證并不算令人滿意。法庭資料顯示:按投資者交易行為劃分,交易可分為同向交易、頻繁交易和高頻交易,而在13:00-14:22間的同向交易和14:22之后仍買進開倉股指期貨,而高頻交易則是指一秒鐘內完成數筆交易。光大律師指出:“這是南美洲的蝴蝶展翅引發一場西伯利亞風暴。上午光大證券是并非出于本意的錯單交易,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下午賣出股指期貨,分時段成交量占市場總交易量比例不大,而大盤亦表現為平穩下跌。在獲利當中,同向交易應被扣除。”
在經濟損失的認定方面,雙方亦有較大分歧:嚴義明方面提出損失認定應以買入價-賣出價差來計,多筆買賣平均價以最近十個交易日基準價為準,而對于印花稅和利息選擇放棄,采取的是“先進先出”,對原告利益最大化原則。
“損失計算應該是實際交易價格和真實價格的差價,而我們要找到差額。”光大律師則指出:原告方提出的價格區間是在內幕已經公開的情況之下,最終價格偏低,不能真實反映價格,并且不能反映因果關系。而計算方法則應該結合金融學理論,使用凈損差額計算法,使用移動加權平均價格,且只考慮反向交易。此舉則被原告方反駁:移動加權平均法的工作量太大,不知道法庭要算到何年何月。
庭審持續至近18:00,在最后階段,審判長認為控辯雙方都存在責任,建議庭外調解,如調解不成再擇日宣判,而此前光大律師曾表態拒絕調解,此次的態度則是“回去問領導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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