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享華 呂雅瓊 楊燕
時隔一年,備受關注的光大證券“8·16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8月5日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二中院”)開庭。
光大證券(601788.SH)2014年中報披露,截至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訴訟89起,涉訴標的約1202萬元。
該案審理持續至5日晚間,審判長宣布庭審階段結束,將擇期進行宣判。6月9日、10日的證據交換環節,光大證券方明確表示拒絕和解。而庭審結束環節,被告光大證券一方態度也有所松動,從證據交換階段的“我們拒絕調解”,變為“將回去跟公司商量一下,看能否拿出一個(調解)方案”。
禍起“烏龍指”
2013年8月16日11:05,上證指數出現大幅拉升,大盤一分鐘內漲超5%。最高漲幅5.62%,指數最高報2198.85點,盤中逼近2200點。11:44上交所[微博]稱系統運行正常。14時,光大證券公告稱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
有媒體將此次事件稱為“光大烏龍指事件”,事件發生后,中國證監會[微博]對光大證券處以超過5.2億巨額罰款,并對部分高管處以終身市場禁入處罰。雖然處罰力度空前,但是受到烏龍指影響的人卻未必能從中獲得賠償,尤其是股指期貨投資者,這也是本次訴訟的緣起。
此案的原告主要是股指期貨的個人投資者,此次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計61件,將合并審理,其中嚴義明律師代理33件,許峰律師代理16件,林嶸律師代理8件,王智斌律師代理4件。其余案件包括個別無代理人、外地律師代理的部分案件,下次另行安排庭審。
此前光大證券曾對上海二中院的管轄權產生質疑,最終被上海高院駁回,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光大證券方面依然對上海二中院是否有權受理、管轄此案和是否應當終止原告方訴訟提出了異議。
昨日上午,針對證監會認定的事件過程、證監會行政處罰,雙方就證監會判定事實展開交鋒。對于原告方提出的“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價格”等責任,光大證券方拒不承認。
根據合議庭梳理,雙方針對四大爭議焦點展開:1.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2.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3.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4.內幕交易行為是否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責任“拉鋸戰”
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雙方展開了拉鋸戰,光大證券辯解稱此次光大證券可能存在內幕信息,但不存在內幕交易,從事件發生到光大做出聲明,僅僅過了三個小時,根據國家法律,證券市場出現異常在兩個交易日內發布信息即為合法。在上交所跟光大證券聯系之前,光大證券也是不知情方。
至于操縱市場,光大證券宣稱其所進行的任何交易都是合法的,并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要求光大的每一條交易都需要向外界宣布,買了多少股,每股多少錢,基于基本的法理,法無禁止即為合法,光大并不存在操縱市場。而且,根據證監會的調查,判定巨額交易客觀上造成了證券市場波動,但屬于技術缺陷,不構成操控市場。
原告方還認為光大證券存在信息誤導的過錯,因為21世紀網做出的烏龍指報道是媒體揭露,不屬于信息披露,當時董秘梅鍵對21世紀網否認了誤操作的猜測,這誤導了投資者。基于梅鍵的董秘職位,他應當對自己的回復承擔責任。
光大證券方則堅稱媒體報道是傳來證據,不應作為光大證券的態度。況且有關于梅鍵的報道是11時59分發布,在下午開盤前光大已經做出了更正,所以梅鍵的報道主要發生在歇市時期,不應對市場產生實質的影響。光大證券還稱,事件發生時梅鍵并未參加公司的會議,所以他的表態不能代表公司。
對此番表態,原告律師笑稱,才知道梅鍵是臨時工,只要出了問題,董秘也可以變成“臨時工”。
光大證券則再度回應稱原告認為梅鍵是“臨時工”這個說法是不著邊際的,一個人只要獲得了公司的授權,他就代表公司,如果一個臨時工被公司授權,同樣可以代表公司,如果董秘沒有被公司授權,就是他的個人行為。
原告律師對這一說法再度反駁稱,梅鍵作為董秘專門負責的就是對外溝通公司業務,視為獲得了公司概括性授權,光大證券的說法是在曲解事實。
新型案件“增長見識”
在原、被告雙方進入對光大證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辯論環節,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劉凌云引用公司策略投資部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稱光大證券在下午繼續交易符合事先制定的交易計劃,即對多、空下單控制風險敞口。
嚴義明稱,對沖交易是對暴露的風險進行保護,其上午的交易原先是以獲利為目的,但如果存在反向操作,則上午的交易難以產生利潤,因其被反向操作所抵消,且存在手續費損失。
對此觀點,劉凌云直斥原告律師不了解對沖交易,“原告可以通過這個案件,增長見識。”
而“增長見識”一說也讓現場火藥味猛增,嚴義明回應稱,光大證券的公司規定并不具備法律效力,雖然對沖交易并不違法,但光大證券沒有向投資者公開交易依據的內幕信息,仍舊侵犯了投資者的公平交易權。
2010年,隨著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相繼推出,內地資本市場做空成為可能。而破土不久的對沖交易尚未被普通投資者所了解。原告律師林嶸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代理該案件在法律的基礎上,也要對投資有著深刻的體會。“法官審理這起案件,也做了不少功課。”
不賠償就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光大證券方面是否存在過錯的爭議,光大證券方則回應稱,該烏龍指事件是因為其交易軟件出現了障礙,在這起事件中自身也屬于受害方,承受了巨大的損失,因此光大證券并沒有進行這一操作的主觀動機,這完全是一個技術錯誤。
同時,光大證券律師提出,在侵權客體上,原告在期貨市場損失,是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目前期貨法律并未有明確民事責任賠償;在侵權過錯上,光大證券沒有主觀過錯。
原告方則認為,光大證券8月16日下午進行的一系列交易行為,與上午發生的烏龍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就應當承認這一點。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的另一場官司與本案可能有重大關系,烏龍指事發時擔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楊建波,他因受到中國證監會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而不服,2014年2月8日,他起訴中國證監會,要求撤銷該市場禁入處罰。外界猜測,這一案件可能會與上海的民事賠償案件有“互動”。
嚴義明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楊劍波[微博]起訴證監會,是關于他本人的起訴,他沒有資格要求撤銷整個處罰書。他只有權對自己的部分提出訴訟,不會對本案是否存在內幕交易產生影響。他認為光大證券將楊劍波的案子扯進來是在誤導法庭,屬于虛假陳述。
關于本案走向,嚴義明認為,這個案子可能達到的最好結果并不清晰,這就是一場博弈。這件案子怎么辦肯定會對相關的市場和案子有一定的方向標作用。“我們希望光大能夠效法其他違法的公司,設立一個賠償基金,跟大家達成和解。但是,現在他們態度很不好,我們的當事人希望能追究光大證券方面的刑事責任。”
哪種投資者能獲賠?
8·16事件當天11時05分,上證指數在光大證券的巨額買單下出現大幅拉升,大盤一分鐘內漲幅超過5%。為了“對沖損失”,楊劍波等人在下午開盤后內幕信息未公開前,賣出大筆股指期貨空單。
在這一過程中,有當天上午已經持有空單的投資者,在大盤拉升之時承受損失。有在大盤大幅上升之時誤以為重大利好釋放,跟風買入股票現貨的投資者,在午后大盤下跌中遭到損失。光大證券在14時22分公告之前,各種投資者的操作不一而足。
原告方許峰律師認為,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索賠依據主要是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的定性。投資者若提起索賠,至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當天13時至14時22分之間買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及其對應的300只股票的投資者,二是當天13時至14時22分之間買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對應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資者。
“同時、善意、反向,這六字原則是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的標準。”許峰稱,只要投資者的操作不違法,就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
王智斌認為,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頭頭寸的期貨投資者也符合索賠條件。“大盤當日的巨幅波動是由于光大證券的過錯造成的,如果投資者的損失與大盤當日波動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投資者就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光大證券索賠。”
而光大證券一方律師劉凌云則表示,原告投資者當天存在多種類型交易,除了簡單的同向或反向交易,還有同時存在同向和反向的高頻交易,“只要有一筆同向交易,就說明投資者的投資判斷是多元的,與光大證券的錯單及對沖策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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