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楊慶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表示,對光大證券案件將盡快作出正式處罰決定,并稱司法機關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作為案件受理依據。
這再次表明證監會對相關投資者索賠的支持。不過目前看來,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侵權案件的受理應當以行政處罰為前置程序,也即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未下達前,相關民事賠償訴訟可能不被受理。
等待正式處罰
“之前我們接受了一些投資者咨詢,但尚未正式啟動訴訟,還需等待證監會對光大證券下達正式行政處罰通知書,現在只是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一位代理投資者民事訴訟的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10月1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對光大證券案件將盡快做出正式處罰決定。并稱司法機關對于光大證券案件涉及的民事訴訟高度重視,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予以受理。
按照第6條規定,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換言之,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侵權案件受理應當以行政處罰為前置程序。“雖然這個前置程序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體現,但依據《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07年)》精神,對于投資人以內幕交易為由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解釋道。
索賠三大難點
昨日,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做客證券時報網財苑社區時談及,“此類民事訴訟的難點在于:一是投資者損失的認定問題;二是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三是眾多投資者如何以低成本高效維權的問題。”而投資者的起訴案由也需特別注意。
按照此前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其原董秘梅鍵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二款關于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信息誤導的規定。據許峰律師介紹,《證券法》層面對證券從業人員“信息誤導”只涉及行政處罰,不包含民事責任。
因此,因梅鍵的言論而在資本市場錯誤操作的投資者若以“信息誤導”為由索賠,依照《證券法》可能不被立案。
不過許峰律師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頒布),可以爭取以普通侵權為由起訴。而更多的投資者將以內幕交易侵權為案由向光大證券索賠,不針對梅鍵個人。在許峰看來,按照因果關系,這是兩種侵權。
劉俊海也認可這一說法,在國內期貨法缺位的情況下,應補充適用侵權責任法。
由于此類民事訴訟存在三大關鍵問題,劉俊海教授建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啟動了公益訴訟程序,這無疑是維權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維權方式。”但若投資者保護公司有畏難情緒,投資者只能向法院提起個別直接訴訟或者共同訴訟,但整體訴訟成本會高一些。
“不過,我對受害投資者與光大證券還有一個更加符合多贏共享、包容妥協精神的建議是,爭取在誠實信用、公平公正、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劉俊海教授說道,“平安證券[微博]能夠做到這一點,光大證券也應做到,而且可以做得更好,讓雙方都更加滿意。”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