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證監會明確,高管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實施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
中國證監會昨日就修訂《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準則要求證券公司強化董事、監事履職的流程要求,同時完善高管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證券公司高管的薪酬應該與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掛鉤。證券公司高管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實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內,發現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的,公司應止付相應期限內未發放部分。
“需特別說明的是,40%的比例和三年的期限是根據FSB《穩健薪酬原則的執行標準》確定的。”負責人說。
為了推動證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證監會于2003年12月15日頒布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自2004年1月15日實施以來,在推動證券公司健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治理準則(試行)》制定的主要依據《公司法》、《證券法》進行了較大修改,《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治理作出了若干新的規定,加強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管理需要完善證券公司治理機制,減少事前審批和業務限制、放大證券公司自主決策空間也要求增強公司自我管理能力,因此,《治理準則(試行)》已不能完善適應客觀需要,需要適當調整、充實。
負責人介紹,為了保持制度的穩定性和延續性,《治理準則》在維持總體框架和主要規定不變的前提下,僅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充實,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刪除、修改與之相沖突的規定,并適應證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實際需要,在《治理準則》中對前述規定的部分內容作出細化規定。
二是充分吸收綜合治理以來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經驗,強化約束機制和流程要求,以增強規定的有效性,促使董事、監事有效履職。包括:明確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的舉行方式和記錄方式,強化董事、監事履職情況的報告和披露機制,充實細化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規定等。
三是借鑒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國際組織、境外監管機構針對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并落實國務院“嚴格規范由企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實完善對券商薪酬管理機制的規定,包括要求券商績效考核與與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的要求,規定董事、監事薪酬的確定程序,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規定證券公司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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