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則、辦法已擬定待出爐
⊙記者 馬婧妤
記者昨日從“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上了解到,為支持行業創新發展,相關部門已擬定“關于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思路與措施”(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證券業下一個階段發展的“路徑圖”,并計劃從11個方面出臺措施支持行業創新,包括:
一是提高證券公司理財類產品創新能力,擬擴大投資范圍、允許產品分級、降低投資門檻、減少相關限制。
二是加快新產品新業務創新進程,已報請國務院取消集合計劃審批項目,審批取消后改為備案制,過渡期內集合計劃審批擬采取簡易程序。
三是放寬業務范圍和投資方式限制,擬逐步擴大證券自營投資品種范圍,支持券商開展市值管理等各類中介服務,進一步放開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直投、并購基金、另類投資等子公司。
四是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擬允許證券公司代銷經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備案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
五是支持跨境業務發展,擬簡化QFII、RQFII、QDII審批流程,加快推出跨境雙向掛牌上市的ETF產品,允許券商開展轉向QDII經紀業務、以自有資金及專項理財基金或直投基金進行跨境投資。
六是推動營業部組織創新,擬允許券商自主決定營業部組織形式和業務范圍,放開設立營業網點的資格限制和地域限制,逐步放開開戶限制,探索網上開戶。
七是鼓勵證券公司發行上市和并購重組,擬允許自主確定境內外上市安排,對行業整合為目的的收購,將解決“同業競爭”的期限由2年放寬至5年,同時擬年底前取消證券公司IPO上市審慎性監管標準。
八是鼓勵券商積極參與場外市場建設和中小微企業私募債試點,探索做市商制度,擬允許證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戶的OTC市場,將個性化產品銷售給合格投資者。
九是改革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體系,擬調整凈資本構成和計算標準,增加風險覆蓋率和杠桿比率等指標,完善逆周期調節機制,提高證券公司自有資金使用效率。
十是探索長效激勵機制,在證券法有關條款修改前,擬允許證券公司管理層及業務骨干以信托方式或設立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方式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份。
十一是積極改善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社會環境,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強化社會責任意識,建立證券糾紛調解機制,持續開展投資者教育。
在明確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思路的基礎上,記者在研討會上了解到,包括《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草案)》、《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定(草案)》、《證券營業部信息技術指引》(征求意見稿)等在內的一系列支持證券行業創新發展的辦法、規則也都已經擬定,并開始在業內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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