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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腐敗成A股毒瘤 監管風暴直指投行潛規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 02:25  中國經營報

  段鑄

  編者按/ 從國信證券李紹武案到中信證券謝風華案,券商保薦代表人違規持股產生的PE腐敗問題已經成了A股一大毒瘤,而近期部分上市高管的密集離職,也不乏有人為金蟬脫殼后兌現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保薦人、中介機構、上市公司高管交叉捆綁的利益集團,正把新股發行當成個人財富的印鈔機,無孔不入的內幕交易也正伴隨市場的擴容從二級市場轉向更為隱蔽的一級市場。面對媒體的質疑,PE監管風暴山雨欲來,但市場期待的是以法制建設為前提的交易環境清理,而不是花拳繡腿式的整風運動。

  8月30日,原本是深交所中小企業板塊某家擬上市公司上市材料的“封卷”日,其公司高管也早早來到北京,準備參加慶祝活動,然而,他沒有想到的是,公司的上市材料在當日未能如愿“封卷”。

  “自該公司過會后,媒體出現了眾多負面報道,發審委要求補交解釋材料。”一位全程參與該公司上市過程的知情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最近證券發審部門對于中小板、創業板企業上市的審核非常嚴格,凡在過會、“封卷”過程中出現媒體質疑報道、舉報等事項,都要求公司一一澄清,并以書面材料的方式向發審委補交解釋材料。

  而據記者了解,針對PE腐敗,一場自上而下的證券市場監管風暴正在從監管層、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各個方面開展。前述公司未能如愿“封卷”,只是因為,正處監管“敏感期”。

  PE暗股不設防

  “封卷”一詞在證券市場上有特殊的含義,指的是擬上市企業所遞交的所有材料符合并通過了證券發審部門的審核,并將材料封存蓋章。

  “‘封卷’是一個過程,更是企業上市過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擬上市企業通過發審會議(即‘過會’)后,還不能被認為闖關成功,而‘封卷’后,發審委會給企業安排具體的上市日期,也就是說,能否‘封卷’才是企業能否最終登陸證券市場的最終關口。”北京一位券商人士告訴記者,過會后卻未能上市的案例雖然不多,但確實存在,比如立立電子,而“封卷”后卻未能上市的案例從未出現過。

  “按照目前中小板的擴容速度,從過會到‘封卷’一般情況下需要兩周時間,創業板則更快一些。”前述北京券商人士表示。

  而根據前述消息人士透露,未能如愿“封卷”的這家企業實際上已經成功過會一個多月。該公司此前曾被媒體質疑其保薦人違規參股了自己做的項目。

  其實,這已經是當前市場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

  “現在誰不參股誰是傻子,利益實在太大。幾毛錢入股,上市成功之后就是幾十元的高價,幾十倍乃至上百倍的暴利空間誰不要?”一位資深律師向記者透露,這在中國PE階段非常普遍。海外市場對參與PE是有嚴格限制的,如家庭個人財產規模限制,如不能做廣告,上市前私募不能超過多少人等等都有嚴格規定。中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保薦人及其配偶不能入股,甚至連參與PE項目的其他工作人員都沒有規范到,屬于典型的不設防。

  “最近媒體報道的新上市公司高管辭職為套現做準備的現象,正是PE市場當前亂象的真實寫照。”該律師說,PE本來是私募行為,但現在幾乎成了準公開發行。

  記者采訪中發現,PE暴利是吸引很多業內人士鋌而走險的重要原因。在海外市場上,新股發行根本沒有這么高的溢價水平,新股上市較之發行價格有10%到20%的溢價水平就相當不錯了,從業者根本沒必要用職業信譽冒險去獲取有限的市場差價。

  媒體和市場的監督顯然引起了監管者的警覺。前述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最近監管力度空前加大,PE腐敗和內幕交易就是監管的兩大重點方向。

  券商自查:坦白從寬

  針對PE腐敗,一場要求券商自查的監管風暴正在蔓延。

  據接近證監會的人士透露,8月初,證監會已要求證券公司投行部門進行自查。此次自查主要針對保薦代表人的代持股問題。所謂代持股指的是,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簽訂秘密協議,保薦代表人承諾上報項目,其因此可以拿到該公司比較可觀的發行股份,保薦代表人通過親戚或朋友代理持有發行人股份,以此獲得巨大經濟利益。

  據本報記者日前獲得的一份深圳證監局印發的《關于強化業務管理進一步提高保薦工作質量的通知》(下稱“通知”)顯示,該通知已經下發到轄區內所有證券公司。通知要求,各證券公司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規持股、盡職調查不充分、輔導工作不扎實以及持續督導工作流于形式等問題展開自查,并于2010年8月31日將自查結果上報。

  深圳某合資券商內部人士向記者證實了此事。

  “文件的起草日期在6月底,實際下發到各證券公司的日期是8月初,我們這邊采取的方法是投行部人員自查,不僅僅是保薦代表人,連投行部的普通員工也要自查,并與公司簽訂一份承諾書,承諾本人及配偶未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所參與項目涉及的擬上市公司股票。本人如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我們公司自己有內部稽查部門,具體負責此事,”深圳另一家大型券商內部人士也證實了此事,“先自己坦白,如果自查中沒有發現違規持股,而被證監局查出來,嚴懲不貸。”該人士向記者透露,這句話是公司領導在安排自查時的表態。

  在深圳證監局的上述通知中,對于“坦白從寬”有如下表示:公司可以就自查自糾相關問題按照規定向我局申請責任減免。

  一位券商人士提醒記者,“坦白從寬”已有先例。2010年5月,國信證券投行四部原總經理李紹武被公司開除,7月,國信證券通報了李紹武被開除原因:涉嫌PE腐敗。

  根據國信證券通報資料,2001年以來,李紹武通過其妻及設立公司等方式,參股已上市公司萊寶高科(002106.SZ)6萬股、軸研科技(002046.SZ)65萬股,以及準上市公司河南四方達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萬股,僅此三項總投入不足143萬元,按照目前市值測算金額已經高達3200萬元,投資回報率高達20余倍。

  該案被業內稱為PE腐敗第一案,隨著李紹武PE腐敗案發,保薦代表人、IPO法律顧問、IPO財務顧問等參與上市公司首次發行的相關利益人員利用Pre-IPO(上市前融資)的方式突擊入股,分享上市公司融資盛宴的“PE腐敗潛規則”才被世人所知。

  除IPO之外,上述潛規則還被廣泛應用于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活動中。

  “隨后,中信證券投行部原總經理謝風華和其妻子華泰聯合證券原執行董事安雪梅涉嫌PE腐敗案更讓監管層很震驚,謝風華夫婦倆更是以逃匿的方式逃避監管層的調查,至今音訊全無。”前述北京券商人士告訴記者,盡管PE腐敗長期以來都存在,但是直至2010年才曝光于世,且三起都涉及國內知名券商,謝風華本人更是投行界內領軍人物,監管層壓力很大,“這可能是促成此次監管風暴的根本動力。”該人士表示。

  記者注意到,確如前述北京券商人士所言,在深圳證監局的《通知》中,國信證券李紹武案被當做案例提及,只不過國信證券變為“某證券公司”。可見監管局踐行了“坦白從寬”。

  該通知內容除了要求對保薦代表人持股進行核查外,還要求轄區各證券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保薦業務年度執業報告,并加強規范證券公司財務顧問業務。

  不僅如此,此次深圳證監局的監管力度之強還體現在要求證券公司加強持續督導工作。

  據前述接近證監會人士透露,此次證券公司自查已經完成,并于近日將自查的結果上報證監會。

  清查保代隊伍

  對于PE腐敗的監管,不僅僅是深圳證監局一份通知,一場自上而下的證券市場監管風暴正在從監管層、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各個方面開展。

  “這個圈子(券商保薦代表人)最近事情比較多,被暫停執業和取消資格的傳聞很多,更是經常聽說某某被叫去談話了。”一位券商人士透露,對于保薦代表人的監管,是全行業性的。

  據透露,在2010年5月召開的2010年度第二次保代培訓會議上,就傳出了監管層要加強對保薦代表人處罰力度的消息。有參會保薦代表人回憶,“監管層在會上不斷強調保代責任與處罰,氣氛要比以往的培訓會嚴肅和緊張很多。”

  記者從前述深圳某大型券商內部人士處了解到,除了證監會大規模整治保薦代表人隊伍之外,各下屬證監局也從企業IPO的各個程序上嚴查保薦代表人的上市輔導工作及持續督導工作,“力度空前”。“很少有人關注這一塊,作為保薦人,券商投行部一般都是完成IPO項目后撤離,持續督導只是個形式,而近期招商證券一位保薦代表則因為持續督導不利,被停止進行保薦業務一年。”前述北京券商人士表示。

  同時,監管層還要求從2010年下半年開始,召開IPO預審會時保薦代表人必須到場接受詢問;召開發審會時,將有一半以上的時間是由發審委員對保代進行提問,且必須要求保代一一做出解答。

  保薦代表人一直是各證券公司全力爭搶的人才,擁有保薦代表人數量的多寡直接決定著證券公司投行業務的實力大小。

  據了解,監管層已經對保代隊伍中存在的頻繁轉會、執業不作為、專業能力差、IPO申報隨意、PE腐敗、保代資格等六大問題密切注意,“特別是涉及PE腐敗問題的保薦代表人,只要有人舉報,就一定徹查到底,查清一個處理一個。”前述北京券商人士表示。

  而證券公司對保薦人的約束也開始從嚴。一位大型證券公司的法律顧問告訴記者,應客戶要求,最近他起草了一份協議書,其主要內容是:要求保薦代表人提供的資料信息是真實的,如果證監會對這些信息經核實后出現問題,除了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外,該公司還將據此解除與保薦代表人的勞動合同,并就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我國實行的是“雙重”保薦制,即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都要承擔保薦職責。雖然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然而從目前有關制度設計來看,兩者法律責任卻是“連坐”。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如違反此規定,輕則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重則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當發行人違規時,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將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當發行人在持續督導階段出現違規情形時,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為了不受違規操作的保薦代表人的牽連,證券公司才做這樣的規定,這樣可以警示保薦代表人,降低自己的法律風險。”前述法律顧問說。

  長期從事證券類案件辦理的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保薦代表人的代持股問題很隱蔽,很少由保薦代表人的親屬直接持股。參股相關方一般為私下的君子協議,因此只要雙方不透露,而且在一定時期內不發生資金往來,基本無從查證。

  “僅僅靠自查方式很難解決保薦代表人的代持股問題,重要的是要嚴格執法,加大保薦代表人的違法成本。”張遠忠說。

  本報記者朱紫云 實習記者許浩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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