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持股一般都在總股本的1%以上,或者就是100萬股本起,在發行人調整股權結構的時候進行持股
理財周報投行實驗室研究員 彭潔云/文
2009年10月,創業板開閘之際,證監會對三位保薦代表人(下稱保代)首開罰單。這是2008年12月起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下稱《保薦辦法》)以來,證監會首次對保代開出的罰單,警示作用不言而喻。但除此以外,再無他例。
而據理財周報了解,投行圈里還存在另一種更加嚴重的違規行為——保代持股。“規模有多大我不清楚,但這確實是投行圈里都心知肚明,秘而不宣的。”老張(化名)在投行領域摸爬滾打十多年,對這種現象屢見不鮮。他在和理財周報記者的對話中,詳細講述了“潛規則”的具體細節。
“保代持股”環節詳解:用1%股本與保代利益綁定
所謂的“保代持股”,指的是一些機構不太愿意保薦承銷的公司會在發行前與保薦代表人秘密協議,保代承諾上報項目,因此可以拿到該公司比較可觀的發行股份,并通過親戚或朋友代理持有。
什么樣的企業會愿意向保薦代表人“贈送”股份?“就是一些企業素質一般,屬于可報可不報的范疇,券商并不太看得上眼。對企業來說,將利益與保代進行綁定也是有好處的,如果真的成功上市,也不差這100萬股(籌集的資金)。”
在創業板開閘以后,各家企業都蜂擁而至希望能進入上市的門檻,過多項目讓券商挑花了眼,買方、賣方市場迅速倒置,“以前券商保代缺項目,現在都很挑項目,一般性的項目,或者所帶來利潤并不豐厚的項目寧可不做。”上海一家券商投行部的副總曾向記者表示。
那么這些股份又是從什么渠道進入保代手中的呢?
“保代一般會在發行人調整股權結構的時候持股。”老張介紹說,由于企業上市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一般企業最初都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進行公司改制。保薦機構和企業接觸后,先要幫企業改制。在改制的時候就涉及到調整股權結構,引進戰略投資者。一般就在這個時候,保代的代理人就會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即使是已經改制好的公司,也可以在調整股權的過程中引進戰略投資者。
而保代由此獲取到的利益遠比其讓人艷羨的保薦費和簽字費要豐厚得多。“保代做一個項目,一般可以拿到保薦費的提成在200萬左右,再加上簽字費30萬-40萬元,跟拿到上市公司股份動輒就是兩三千萬,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據老張透露,上市公司與保代之間的協商股份一般都在總股本的1%以上,或者就是100萬股本起。根據2009年9月的數據,293家中小板企業發行前的平均股本是1.02億股,創業板企業的平均股本大約為中小板企業的73%,又根據中小板和創業板企業30元以上的平均價格,據此測算,保代能夠獲取的收益基本與兩三千萬的估計相吻合。
但他同時表示,大中型券商做這樣的事情可能性不大,因為一般的保代并不能保證項目一定會得到券商的支持和認可,而一些保代稀缺、項目稀缺的小型券商干這些事的可能性更大些。
上市公司“打點”周全:會計師、律師同樣獲贈股份
對于了解到的情況,記者又致電幾位投行人士和保薦代表人,但對方一聽到“保代持股”的字眼,都三緘其口。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保薦辦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表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而承擔的責任后果,輕則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重則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長期從事A股上市的趙律師向記者透露,保代與承銷公司之間的秘密協議曾被證監會嚴厲查處過,據說相關保代被證監會取消保代資格,至于有沒有被刑事追訴尚不能得知。
在保薦機構內部也多次強調這一行為的嚴重不合法性。對保薦機構自身來說,一旦保代的任何秘密協議被證監會查處,將在業內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并且保薦機構會面臨嚴重處罰。
同時,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即上報的項目都暫停審批。在苛刻的連帶責任追究下,機構自身也是戰戰兢兢——何必為一顆老鼠屎而壞了一鍋粥?
但趙也表示,除非這種情況被舉報或者被證監會查處,一般很難發現。
老張說,項目組其他成員由于長期接觸企業,也可能會察覺保代持股的跡象,但舉報,一般則是出于對保薦獎金的分賬產生不滿或對保代本人有意見。
他指出,并非所有公司都直接給保代“贈送”股份,還有一種情況是以非常大的優惠條件向發行人購買公司股權。“保代也要進行考量,覺得這個公司過會可能大,才進行投資,否則就算送也是白送,不但浪費時間,還占用了簽字名額。”
在多方采訪中,記者也了解到發行人為上市打點得十分周全,贈送或出售股份的對象并不僅限于承銷機構的相關人員,還包括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與其上市密切相關的中介機構。
一位外資會計事務所的人士就表示,曾經聽聞有會計師在拿到發行人公司股份后,承諾向證監會出具無保留審計意見。“這個會計師的獨立性就喪失了,如果公司在上市后出現問題的話,那麻煩就大了,安達信就是這樣破產的。”該人士表示,這樣的情況在注冊會計師法中定義為“對鑒證業務采取或有收費的方式”,是嚴重的違反職業操守。
而根據老張的分析,一般在財務等方面有漏洞的公司才會向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人員贈送股份,而向投行保代“贈送”股份的則不局限在問題公司,更多的則是迫切尋求上市的中小企業。
趙律師告訴記者,會計師拿股份與保代拿股份在性質上沒有區別,都屬于違反行政法規且有可能落入相應受賄罪的范疇的行為。
“但無論如何,保代在面對更加高額的上市公司股權誘惑后,其判斷的客觀獨立性也值得懷疑,并不排除受利誘敢于冒險由此做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更加嚴重的行為。這一問題并不是法律的制定和操作本身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