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 周芬棉
中國證監會22日發布《關于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試點券商和投資者應達到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要求,這標志著市場期待許久的券商融資融券業務即將實施。
之所以期待,是因為,融資意味著投資者可以向券商借錢炒股,融券則是投資者可以向券商借券。無論融資還是融券,都會為券商帶來傭金收入,同時使市場原有資金流動速度加快,無論對于券商還是市場都是利好。
早在2006年6月30日,證監會就已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兩規章均定于當年8月1日起施行。由于各種條件限制,此項業務一直未展開,但由此也給券商及證券市場一直留下想象空間。
今年1月8日,國務院原則同意進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才正式拉開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序幕。
首批試點券商須具備六條件
依據指導意見,首批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最近6個月凈資本平均在50億元以上;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為A類;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自有資金占凈資本的比例相對較高;已開發完成融資融券業務交易結算系統,并通過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全網測試;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通過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賬戶開立、管理規范,客戶資料完整真實,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戶”和“適當性服務”為核心的客戶分類管理和服務體系。未出現客戶資產被挪用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現群體性事件、惡性個案或導致客戶頻繁上訪、群訪,以及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與證監會此前發布的管理辦法相比,指導意見提高了對券商凈資本的要求。管理辦法要求,券商“財務狀況良好,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另外,依據指導意見,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條件仍然適用。這些條件包括:券商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據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第一批試點券商可能有5家。目前符合條件的券商分別有海通證券、中信證券、光大證券、國泰君安、招商證券、廣發證券、國信證券和華泰證券。到底哪家有此幸運,目前還是未知數。
對適格投資者作出明確要求
試點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并不是任何一個投資者都可從事此項投資。
指導意見明確,試點券商對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均應設定一定“門檻”,包括資質條件和資產兩個方面。
只有金融資產達到一定數額、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風險承受能力,了解相關業務規則的客戶,才可能享有券商提供的融資融券業務服務。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本著審慎性原則,客戶資產至少需要50萬元,實際數據或許更高。
同時,券商只對開戶時間符合要求的現有客戶提供此項服務。據有關人士分析,這一時間可能暫定為18個月。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券商有權根據市場和客戶情況,適當提高融資融券業務初始保證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借入證券,不得同時接受其他券商的此項服務。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指導意見,客戶要與券商簽訂真實有效的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券商要向客戶說明,客戶交存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的全部資金,均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