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中國證監會22日發布的通知明確,證監會審核證券公司提交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時,需要證券公司同時提交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出具的監管意見函,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試點實施方案專業評價意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技術系統全網測試評估報告。
證監會要求,各證監局應當根據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工作,對轄區內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證券公司的客戶資產安全、技術系統建設、賬戶規范、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合規情況出具監管意見,說明其是否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證券公司在提出試點申請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交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試點實施方案進行專業評價,主要針對試點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決策與授權體系、業務開展計劃與主要業務環節、業務隔離與風險監控、業務技術系統、業務合同和風險揭示書、客戶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
滬深證券交易所、中證登公司組織的技術系統全網測試已經進行了兩次,中信證券、海通證券等11家券商參與了測試,預計30日將進行第三次測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融資融券試點作為一項行政許可項目,完全按照行政許可審批的流程和要求來走。證監會將在受理券商的申請之后,按照“成熟一家、批準一家”的原則來確定最終的首批試點名單。
根據證監會下發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行政許可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求》,證券公司申請試點資格,除了應向證監會提交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還應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公司合規總監出具的專項合規意見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