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游蕓蕓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下簡稱《規定》)發布后,受到了業內人士一致肯定。多家證券公司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新規體現了“扶優限劣”的監管思路,將極大地鼓勵證券公司進行創新;不論規模大小,只要券商具備較強的競爭力和良好的風控能力,同樣可能獲得較好的發展。
中小券商獲公平對待
在接受記者采訪的過程中,券商提到最多的詞便是“市場競爭力”。他們強調,行業衡量一個券商是否優秀早已不僅僅是參考公司規模以及單純的市場占有率,而是更注重與競爭力有關的眾多指標。《規定》正是貫徹了這個宗旨,將此前“指引”中除風險管理能力外的另外一大重要評價依據“證券公司市場影響力”,替代為“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中投證券副總裁衛筱慧認為,這是貼近證券公司市場化的舉措,完全契合目前行業發展的價值導向。
此外,《規定》在券商資本充足加分事項中,降低了凈資本超過規定標準倍數的加分分值,同時新增了凈資本收益率等指標。對此,中投證券副總裁衛筱慧表示,《規定》在考察凈資本規模絕對數指標的同時,重點關注凈資本的相對數指標,標準設定既反映資本支撐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兼顧凈資本使用效率,并非追求資本規模越大越好。“尤其是引入凈資本收益率,從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證券公司整體運營效率和效果,是一個很直觀的指標,強調這個指標也能指導券商在具體業務中的操作理念。”
某總部位于二線城市的券商負責人認為,新規對大小券商同樣公平。“從行業角度來看,規模不同的證券公司都具備生存空間,尤其是具有一定競爭力的小券商,只要風控得當,合規經營,適當創新,就應該得到認可。”
創新引導良性競爭
業內人士指出,《規定》在具體業務上提出的要求則更具針對性。比如:經紀業務參考使用的是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或部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指標,鼓勵行業在經紀業務方面進行規模化經營,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網點布局,彌補市場空白,做強經紀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分別用承銷與保薦業務、并購重組等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或主承銷家數指標取代承銷金額指標;資產管理則用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指標取代受托管理本金指標,使得對競爭力水平的衡量更為合理,公平。此外,《規定》提出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對數指標,鼓勵證券公司加強成本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效率,促使券商從主觀上注重投入產出比,避免盲目投放造成資源浪費。
在對創新的扶持方面,《規定》稱,“證券公司創新成果評價期內在行業推廣的,單項或累計最高可加5分。”對此,多家券商均認為,這一條款將極大地鼓舞券商創新的士氣,引導整個行業摒棄惡性競爭,轉向“求變求發展”的良性競爭軌道。
受訪的券商人士均表示,根據《規定》,創新能力和盈利能力領先的公司在獲得分值上與其他公司將拉開距離,有利于優質公司脫穎而出。從這個角度上來看,不但優質的大型券商可能獲得AAA級評級,中小券商中也可能涌現更多A級以上的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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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或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二)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并購重組等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或股票主承銷家數或債券主承銷家數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分別加2分、1分;
(三)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凈利潤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五)證券公司創新成果評價期內在行業推廣的,單項或累計最高可加5分。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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