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進步路徑明晰 分類結果將作為開展創新業務依據
本報記者 周翀
在業內試行兩年成效顯著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體制日臻完善。昨日,中國證監會在對原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正式發布《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明確了五類11級的券商分類標準和評價程序。
據悉,今年的券商分類評審工作將依據新《規定》要求進行,涉及相關劃線標準的通知已經下發。
《規定》設定正常經營的券商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市場競爭力、持續合規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券商最高可獲得140分的分數。
同時,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B類BB級及以上公司的評價計分應高于基準分100分。
據了解,過去兩年的試行期,我國BB級及以上公司評價計分均高于100分。
對備受關注的分類結果使用問題,證監會明確將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券商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并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同時,分類結果將作為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根據分類結果,確定不同級別券商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
證監會強調,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分類結果仍不會對外披露,券商也不得主動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業內人士對本報表示,《規定》的正式發布,說明分類監管試行兩年來效果很好,提高了監管的有效性;分類評價程序公開化、透明度得到了很大提高;強調了扶優限劣的政策宗旨,有效解決了“扶大限小”的問題;指標體系既進一步簡化又提高了集中度;體現了鼓勵創新的導向;在國際視野的監管比較中,也處于較為領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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