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寧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經過兩年的試行,如今正式步入正軌,《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發布不僅將加劇證券行業的整合,而且更有利于具有競爭力的優質證券公司的做大做強。
眾所周知,國際上對金融機構進行分類監管是通行做法。我國銀行業、保險業也都進行了分類監管的嘗試。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前,主要按注冊資本不同分為綜合類和經紀類,但隨著我國證券行業的快速發展,這種簡單分類已不能適應行業發展和監管的需要。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明確提出“要全面實行分類監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監管體制”,并在監管中委托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實行了以財務指標為主要依據的規范類、創新類評審,評審工作為后來的分類監管、區別對待政策的有效實施打下了基礎。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結束后,機構監管工作相應轉入常規監管,為鞏固綜合治理成果和適應證券公司轉入常規監管的需要,證監會相關部門總結證券公司發展的經驗教訓,于2007年6月研究制定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并組織實施了2007、2008年證券公司評價分類工作。當時考慮到分類監管工作處于試行階段,相關工作指引未對外公布。
兩年的分類監管試行實踐證明,分類監管維護了監管的嚴肅性,增強了監管的有效性,對促進證券公司加強風險管理與合規經營、提高全行業的抗風險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分類監管已成為一種維護監管權威、保持監管壓力的最便捷有效的措施。
因此,在總結近兩年分類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開始對分類監管制度進行完善。從2008年8月開始,證監會就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研,在充分征求各證監局及證券公司意見基礎上,著手修改完善試行的分類監管制度。
我們看到,通過此次調整,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相關條款更具操作性,而且拉開了不同競爭力和盈利能力的證券公司之間的差距,有利于提高行業的集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