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距《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中規范大限僅剩9天
證券時報記者游蕓蕓
一場重新確立總部地理位置的思考正在證券業如火如荼展開。《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下稱“《監管規定》”)已實施近一年時間,其中關于券商“主要辦事機構應當依法設在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的規定,著實令不少證券公司正在重新思考注冊地與辦公總部的取舍問題。據記者了解,部分辦公總部在非注冊地(住所地)的證券公司已紛紛向住所地回歸,同時,一些證券公司部分業務部門也正按照規范進行地域整合。此時,距離《監管規定》中規范的時間5月13日,只剩9天時間。
新政掀起券商總部遷徙潮
2008年5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其中要求證券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應當依法設在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并至少符合以下監管要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日常辦公場所,以及公司董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財務、稽核、審計、合規和風控部門;公司賬簿應當設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公司完整的業務、財務信息和資料應當匯總保存于公司住所。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應自該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內達到相關要求。
根據以上規定,券商總部設在非注冊地的相關部門人員均應“回歸”公司住所,這其中涉及的券商高達幾十家。中國證監會各派屬機構監管對象信息顯示,公司住所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證券公司數量分別為16家、14家、17家,三地證券公司共計47家,占現有國內107家券商的43.9%。
據了解,注冊地與辦公地存在差異的券商,大多數正采取措施將總部向注冊地遷移。中信證券去年11月將公司注冊地從北京遷回深圳,目前正在緊張地進行搬遷工作。此前有消息稱,隨著中信證券業務部門和人員大規模南遷,該公司可能考慮在深圳購置辦公地點。
受《監管規定》影響最大的群體是公司注冊地在二線省市的券商。業內人士介紹,很多公司住所在二線省會城市的券商的高管在去年底開始陸續回歸。某中型券商副總裁表示,該公司高管和相關部門人員已經全部回到注冊地辦公,原來上海北京的辦公地點已退租。
另據了解,在大部分券商向注冊地回遷的同時,少數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正向監管部門提出更改公司注冊地的請求。據悉,某注冊地在廣東的券商正申請將注冊地遷往深圳。該公司相關人員表示,“公司的總部本來一直在深圳,如果回到注冊地,信息溝通相對封閉和滯后,不利于公司業務發展以及公司做大。更改注冊地是公司內部資源損耗最小的方式。”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券商更改注冊地的想法都能如愿。總部在江蘇的一家券商負責人指出,該公司暫不會更改注冊地:“總部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但是更改注冊地涉及的因素太多,需要總體把握。”
《監管規定》還對券商具體業務部門做出了規定,同樣要求在今年5月13日之前完成規范:證券公司可以授權分公司管理一定區域內的經紀業務和承銷保薦業務;但自營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不能在總部或分公司同時經營。這意味著此前券商自營或者資管業務分部要么獨立,要么撤銷并入總部。記者獲悉,少數券商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相關部門已經開始規范。一家大型券商指出,該公司已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準備在北京建立資管業務分公司。而另一家深圳券商則將部分自營業務人員從上海撤回深圳總部。
券商面臨人才流失難題
總部遷回注冊地和業務部門規范對于部分券商來說是一種無法言語的痛。眾所周知,每一次券商內部人員遷移均會造成或多或少的人才流失。深圳某券商負責人表示,“旗下員工多數已在當地安家,如要遷移,部分人員重新面臨選擇。考慮到家庭或職業規劃,很多人選擇留下。”
人才流失對于券商業務發展的影響不言而喻,上述負責人指出,“不論是自營業務還是資產管理業務,一個關鍵的優秀人才離職,短時間內公司的損失是巨大的。”
不過,部分業內人士指出,自去年開始,券商行業人才流動相對較少。此輪因政策調整而引發的人才流失可能并不會如預料那么大。上海一家券商高管認為,“除了少數業務部門和稀缺職位,大部分券業人士不會輕易放棄目前職位,畢竟選擇的范圍不大。而且經濟不太景氣之時,工作穩定是第一位的。”
讓部分券商最為擔心的還是總部回遷后對公司的影響。雖然主營業務部門可通過設立分公司在外地辦公,但總部在二線城市的券商與外界的交流顯然不如在京滬深三地順暢和及時。廣東一家券商高管表示,公司注冊地如果不遷移,該公司平日與業內交流非常困難,運營效率非常低。“最重要的是,根本無法再吸引到高端優秀人才了,這是最讓我們頭痛的。”
資料鏈接:
第十一條 本規定發布前,證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業務總部、管理總部、業務中心等機構及已獲準設立的分公司,應當在本規定發布后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規范;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及時撤銷。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應當依法設在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并至少符合以下監管要求:
(一)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日常辦公場所,以及公司董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辦公地點應當在公司住所;
(二)公司的財務、稽核、審計、合規和風控部門應當在公司住所辦公;
(三)公司賬簿應當設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
(四)公司完整的業務、財務信息和資料應當匯總保存于公司住所。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應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內達到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