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寧
16日,《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正式發布,不僅給了證券經紀人一個期盼許久的正式“名份”,而且開啟了券商經紀業務的新模式。
眾所周知,證券經紀業務是我國券商的主要業務,也是其核心收入來源。據統計,2001年至2004年經紀業務收入(包括傭金收入和息差收入)占券商總收入的比重分別是62%、59%、82%、90%。因此,券商經紀業務經營模式的構建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與其經營環境相適應,關系到券商盈利的高低甚至關系到其生死存亡。
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和證券行業競爭的加劇,經紀業務已開始進入“微利時代”,原先“坐商”式等客上門的服務方式已越來越不適應證券經紀業務發展的需要。因此,一些證券公司為改“坐商”為“行商”,開始積極擴大其證券經紀業務的市場覆蓋面,積極探索發展證券經紀人隊伍。
證券經紀人是在證券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也是衡量證券市場制度成熟的重要標志。廣義的證券經紀人是指在證券交易中專門接收客戶委托,幫助客戶買賣證券并從中收取傭金,為客戶提供證券信息咨詢服務、專業證券分析、投資組合設計、證券買賣代理的中介人或代理人。證券經紀人提供的中介服務,有兩層意義,一是為客戶提供買賣成交撮合操作,二是向客戶提供投資理財分析和建議。
在西方發達的資本市場,經紀人制度已相當成熟。比如在美國,80%以上的證券投資者都將資產委托給經紀人管理,投資者自己并不直接參與證券交易的實際操作。
1998年,當時的富友證券在國內最早開始使用經紀人從事證券營銷業務,其后大鵬證券也有過“財富咨詢師”的探索。由于相關券商本身存有嚴重的風險隱患,因此,盡管這些實踐對推動行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富友證券和大鵬證券的隕落,這條探索之路沒能走得更遠。
2003年以來證券業進行風險處置和合規化管理之后,經紀人制度重新為券業重視。特別是在深圳,一些券商探索出了不同的經紀人管理模式,并對其經紀業務產生良好的助益。
事實也證明,證券經紀人在增加券商交易量方面確實有很大貢獻,提高了券商經紀業務收入。但由于缺乏統一管理,證券經紀人在營銷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規范行為,也出現了少數證券經紀人為招攬客戶而無序競爭、接受客戶全權委托、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因此,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發布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規范以及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管理職責。
經紀人制度將是提升券商服務水平的一個助推器。券商必須做到服務方式由“坐商”向“行商”轉變,服務內容從以提供交易通道為主向以提供咨詢信息為主轉變,服務特色由大眾化服務向個性化服務轉變,利用利用經紀人的靈活性、能動性去開發客戶,通過經紀人提供的代客交易、投資咨詢等一攬子服務去吸引客戶,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