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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周翀
今年4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中國證券業終將結束過渡期,叩開經紀人制度的大門。
券商切忌一哄而上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對經紀人制度的實施做出了安排:一是券商應將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住所地證監局備案,經證監局現場核查認可后,券商方可委托經紀人展業;二是營業部也要將本公司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局備案,并接受證監局監管。
“經紀人制度是券商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的新方式。凡事有利有弊,券商應當客觀全面、審慎務實地分析該制度的利弊和實施制度的必備條件,根據自身條件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采用這種方式。”負責人說,要防止券商脫離自身實際一哄而上,盲目發展經紀人隊伍,從而帶來新的問題和風險。
據悉,關于經紀人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等問題的過渡性安排,證券業協會將適時做出規定。
負責人說,各公司正式實施經紀人制度的進度有快有慢,對于基礎制度的建設,有的公司準備較好、動作較快,可能很快即符合條件并實際操作,有的公司則進展會慢一些。
不得采取居間人等形式
《暫行規定》首次明確了經紀人的概念,清晰界定了經紀人是券商代理人,而非券商員工或居間人,因此,券商委托外部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只能采取經紀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間人等其他形式。
同時,經紀人只是代理券商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與客戶發生法律關系的是券商,而不是經紀人。基于上述委托代理關系,《條例》中亦早有規定:經紀人在券商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券商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經紀人自行承擔責任。
為經紀人分類管理預留空間
按照《暫行規定》,經紀人可據券商授權為客戶提供若干服務,包括:向客戶介紹券商和證券市場基本情況、介紹證券投資基本知識及相關業務流程、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傳遞由券商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傳遞由券商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等。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經紀人自身也是一種保護。“我國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券商的管理能力和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經紀人整體形象。”
他提出,將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經紀人的能力、素質,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允許能力和素質較高的經紀人根據券商的授權,從事更多的業務活動,《暫行規定》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為何只能接受一家券商委托
《暫行規定》提出,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的委托,經紀人執業地域范圍應與其服務的券商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之所以規定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的委托,是因為經紀人是券商的代理人,如果接受多家委托,勢必在執業過程中會產生利益沖突。”負責人解釋說,經紀人執業的地域范圍,理論上應同其所服務的營業部業務輻射范圍相一致;營業部的業務輻射范圍,受現行簽約、開戶等規則和監管安排的約束,也受其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的制約,事實上是有限的。
“雖然《暫行規定》并未對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做出具體規定,但券商應當根據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與經紀人約定執業地域范圍。”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
未采納“客戶資源歸經紀人”意見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去年9月,《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建議集中在四個方面。
一是建議進一步強化券商對經紀人的管理責任,規范經紀人執業行為,如:建議規定券商要加強經紀人培訓、建立經紀人合規審查制度、建立合理的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對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進行限制、對券商委托的經紀人規模進行適當控制等。對于上述意見,《暫行規定》在不同程度和方式上已予以采納。
二是建議進一步強化經紀人的責任與義務:如建議規定經紀人必須遵守券商的管理規定、要求經紀人保守客戶和券商的商業秘密等。上述意見大部分在《暫行規定》中予以采納。對于建立經紀人風險準備金制度、要求經紀人解除委托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得與其他券商簽訂委托合同的意見,監管部門不宜強制要求,由券商與經紀人平等協商決定。
三是建議進一步強化保護經紀人利益的規定,如建議明確經紀人報酬計算和支付方式并要求券商不得隨意調整,《暫行規定》予以充分考慮。建議適當擴大經紀人代理權限,允許經紀人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和推介券商理財產品,《暫行規定》部分予以采納。
四是建議明確客戶資源屬于經紀人。監管部門認為,經紀人只是接受券商委托代理業務取酬,服務對象是券商而非投資者;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主體是券商,經紀人在授權范圍內行為也由券商承擔責任;客戶資源是指與客戶之間的業務關系,這種關系在券商與客戶之間,而非經紀人與客戶之間;客戶有權在比較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券商,其去留最終由券商服務質量和客戶自身利益決定。因此,未采納上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