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晶
近日,證監會機構部向各地方證監局下發了《關于通報近期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業人員信訪投訴情況的函》(下稱《通報函》),通報了五起有關經紀業務的違規違法事件,并要求各證監局敦促轄區內證券公司加強營銷人員管理。從《第一財經日報》了解的情況來看,上海轄區很多券商已完成了相關自查,均表示管理層對經紀業務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對自身營業部影響不大。
“《通報函》的落款日期是去年12月24日,不過最終下發到券商營業部肯定要有個過程,我們是最近兩天才收到的。”某券商上海總部風控專員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從下發的情形來看,各地證監局可能不是針對轄區內所有券商下發,而是針對總部在轄區內的券商下發,我們還是了解情況后跟上海證監局溝通才拿到的。”
據該風控專員透露,在此次《通報函》下發之前,去年11月18日,證監會機構部就已下發“645號文”,對券商經紀業務作出要求和規范。
“那時我們就根據管理層要求,對系統內的各家營業部進行徹查,看是否存在經紀人違規違法事件,由于我們公司在經紀人方面此前就按照要求進行了大規模的清理和整頓,所以此次再下發《通報函》對我們影響并不大。”上述風控專員指出。
該人士所稱的“645號文”全稱是《關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08〕645號)。據了解,對券商營業部經紀業務產生直接影響的是“645號文”中的“三停一終止”的規定:“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出臺之前,應停止新增外部經紀人、外部經紀人應停止招攬新增客戶、無從業資格的內部營銷人員應停止營銷活動、營業部應與機構經紀人完全終止委托代理關系。”
顯而易見,“645號文”直接針對的就是經紀業務中的外部經紀人,也就是沒有納入員工管理的兼職經紀人,這也是目前券商經紀業務信訪投訴問題中的最大隱患,這對目前外部經紀人還依然較多的券商營業部將產生直接的影響。
某券商上海總部辦公室主任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和之前收到‘645號文’一樣,此次接到《通報函》之后,公司領導馬上組織營業部開始學習,并轉發總部,總部領導也非常重視,對自查工作作出部署。”不過據該人士稱,該公司要求無論編制內的客戶經理還是外部經紀人,都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尚沒有資格的都在停職并參加培訓,準備參加今年3月份的從業資格考試。
值得注意的是,“645號文”下發后,存在不符合規定的外部經紀人的提成接下來該如何發放的問題。“各家公司可能不同,我們公司規定是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外部經紀人的業績提成正常發放,而隨后的提成將先暫時留存,等監管層的《暫行規定》正式出臺之后,再根據實際情況按要求和規定發放。”上述風控專員指出。
    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