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 許志峰) 《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自12月1日起實施,意味著證券公司已經可以申報融資融券業務。但從目前情況看,融資融券試點正式啟動之前,一些具體的問題仍有待明確。
據了解,《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有一處提到了融資融券。該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證券公司獲準增加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業務,應當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動。
10月初,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將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試點證券公司的資質條件和標準,建立公開透明的受理、審核和專家評價制度。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將適時公布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標的證券范圍和名稱。到目前為止,這些事項都還未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