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再次重申,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出臺前券商不得委托外人開展經紀營銷
證券時報記者 游蕓蕓
本報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向各地證監局下發了《關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地證監局督促證券公司,嚴格按照《關于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194號文)的規定開展經紀業務營銷:營銷人員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員開展經紀業務營銷。
立即終止違規委托營銷
《通知》明確指出,在證券經紀人相關配套規則和政策出臺前,各地證監局要督促證券公司對營銷人員明確授權范圍、業務職責和禁止行為;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不得違反規定設立非法網點或者通過網絡公司、網吧等機構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員開展經紀業務營銷。
同時,對于目前尚未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營銷人員,證監局應督促證券公司組織進行證券知識、業務規則、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積極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或者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對于違反規定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開展經紀業務營銷的,督促證券公司立即終止與其委托代理關系,并停止相關營銷活動。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或擅自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等事宜。違反規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戶信息;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損害客戶、證券公司利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中國證監會嚴格明確,在《通知》下發后仍然聘用無證券從業資格的員工從事經紀業務營銷、委托外部人員或者機構從事經紀業務營銷的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責成公司立即糾正并實施內部責任追究;對因授權不清、管理不善、監督不力導致經紀業務營銷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為管理辦法出臺掃清障礙
深圳某大型券商負責人認為,本次下發的《通知》實際上是為《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出臺掃清障礙。目前由于很多券商營銷行為并未嚴格按照194號文執行,市場還存在不少的違規行為,比如經紀人無從業資格,或違規進行營銷活動等等。只有在清理整頓行業不合規行為后,《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才能順利地推出,屆時市場將呈現良好運行的新面貌。
業內人士均表示,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出臺前的過渡期內,《通知》對經紀人從業資格通過率較小、未與經紀人簽訂勞動合同的證券公司沖擊較大。據記者了解,現階段國內證券公司對旗下經紀人全部要求考取從業資格(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經紀人專項考試),但不同的公司和經紀人簽訂的合同有所區別。
2008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為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提供了新選擇,即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內部員工開展經紀業務營銷,也可以按規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開展經紀業務營銷。目前部分券商與旗下從事經紀業務的營銷人員全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將其納入正式員工體系;部分券商全部與經紀人簽訂代理合同,也就是以委托外部人員形式開展經紀業務營銷;還有部分公司為挽留人才,與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而只通過經紀人專項考試的則簽訂代理合同,希望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出臺后同樣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相關報道:
Topview專家版 | |
* 數據實時更新: 無需等到報告期 機構今天買入 明天揭曉 | |
* 分類賬戶統計數據: 透視是機構控盤還是散戶持倉 | |
* 區間分檔統計數據: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
* 席位交易統計: 個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 點擊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