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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是保護債權人權益
“證券公司破產后,老總的責任問題、職工安置問題、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問題,是最為令人關注的問題。”伊正友分析說,原華夏證券的職工已被中信建投接收,成為中信建投的員工。在華夏證券進入破產程序后,最為核心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如何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問題。“經過行政清理之后,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其他公司破產并無多大差別。”
曾擔任多家證券公司破產管理人組長的楊光分析說,行政清理階段已經解決了和證券有關的所有業務,余下的問題,就是如何解決機構債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記者致電華夏證券公司破產管理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方解釋稱,華夏證券在日前召開首次債權人會議時,已經成立了債權人委員會,由法院指定了債權人委員會主席。華夏證券148家機構債權人,債權總額約66億元。華夏破產財產包括股票、基金、債權等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資產。對于有價證券將會擇機變現,其他資產將通過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至于這些破產財產如何分配,則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進行。在管理人看來,華夏證券公司的破產,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樣神秘。
伊正友向記者分析說,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其他公司破產一樣,要處理好幾方面關系。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法院是起監督責任的,監督各方按破產程序進行,管理人是制定方案的,負責財產如何變現如何拍賣等具體事務,而債權人會議是最后表決的。保證債權人合法權益是破產程序的關鍵。
據楊光介紹,現實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管理人如何產生的問題。目前仍有不少券商處于破產程序環節,比如,閩發證券破產在福州中院審理、漢唐證券破產在深圳中院審理。在證券公司破產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最大的債權人。合格的管理人,不應該和包括基金公司在內任何債權人,存在任何利益關系,這些都是法院在選定管理人時必須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有的法院似乎對此并不理解。
伊正友認為,管理人最好應通過全國招標的方式產生。只要沒有利害沖突關系,招標產生的管理人,由于具有豐富的經驗,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強,能夠依法制定出科學、合理、可行的變價方案以及財產分配方案,供債權人會議審議。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破產成本費用支出,同時使債權人權益維護更有保障。
本報北京11月1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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