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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于海濤
本報記者從權威人士處了解到,“一參一控”政策近期出現新的調整,即證券公司為主體者參、控股券商可不遵照“一參一控”要求,其下設子公司沒數量限制。
不過,前提是各關聯公司必須做好業務區分,以避免同業競爭。
“對于證券公司股東來說,其旗下證券公司有沒有子公司不受一參一控的影響。”中國證監會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解釋說。此規定的邏輯依據是,“一參一控”僅針對第一層股東關系而言,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一起可視為同一家公司,排除在一參一控要求之外。
此外,作為擔負政策性救助使命的匯金公司及旗下的建銀投資,均須從多家券商退出,以符合一參一控的要求。
證券公司可下設子公司
券業“一參一控”,具體是指“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一參一控’最主要是為了避免同業競爭和關系交易。允許同一主體控股之外再參股一家券商,是因為參股一般來說對該公司形不成控制,對公司行為沒有影響力,與控股券商就沒有同業競爭的問題。”一位接近管理層人士說。
“如果(一個主體)控股了一家證券公司,按照要求可以再參股一家,跟這兩家證券公司下邊有沒有子公司沒關系,因為證券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已經做好了業務隔離,不存在同業競爭的關系。”上述證監會人士說。
此前,管理層一直鼓勵證券公司走集團化的發展模式,這也是證券公司為主體可以不遵照“一參一控”要求的原因,券商可以把不同的業務分拆成單獨的子公司,這樣既可以做到有效的風險隔離,避免同業競爭和關系交易,又可以實現集團化經營的策略。
一位券業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有一些券商都在考慮把資產管理部門獨立出來,以子公司的形式做資產管理。
“以子公司的形式還是二級部門式,都是可以的,不一樣的地方在于,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通過法人隔離來做風險隔離就更徹底,從法律意義上已經是隔離的。部門形式,就要從內部制度管理上來提隔離的要求。”前述證監會人士說。
實際上,為了使“一參一控”原則下的關聯公司避免同業競爭,證監會10月31日出臺的《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中給出了兩種解決方案。
一是在經營區域上分隔開。比如華泰證券初步擬定的整合聯合證券的方案就是,兩家公司均保留經紀業務牌照,但經營范圍有所區別。
華歐國際此前獲批上海地區的經紀業務牌照,也屬于此種情況。其母公司財富證券和華歐國際達成協議,財富證券在上海地區不進行經紀業務。這樣兩者之間就避免了同業競爭。
另一種是業務區分。比如財富證券把投資咨詢業務牌照給了華歐國際,自己不再做投資咨詢業務。華泰證券與聯合證券的整合方案中,也有把投行業務進行合并,成立投資銀行子公司的內容。還有,海際大和母公司是上海證券,而上海證券的大股東是上海市政府。其前提是:海際大和只做投行業務,而上海證券沒有投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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