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久霖終局獲刑51個月 律師辯護稱其滅火失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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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2日 02:28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方玉書 特約記者 蔡敬虎 發自上海新加坡 在被判入獄51個月并罰款33.5萬新加坡元后,陳久霖于昨日17時左右被關押至新加坡監獄。 新加坡地方法院原本允許陳久霖在被執行入獄判決前,獲得3周時間處理個人事務,
幾乎在同一時間,新加坡高等法院就中航油提交的股權重組方案和3月3日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會議結果舉行聽審會,并批準了中航油股權重組方案。 陳久霖律師團律師黃錫義在向法院減罪求情中說:“陳雖然承認這6項指控,但仍然認為對他本人是不公平的。他只是一個救火者,而不是整個事件的始作俑者。肇事者是兩個貿易員,他們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黃錫義所述的兩個貿易員即中航油交易I部的紀瑞德和交易II部的阿布達拉·卡爾瑪。在中航油,僅此兩人獲準執行期權交易。案發后,這兩人僅被公司解雇,而沒有遭到起訴。 “最終毀滅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那把火絕不是陳先生點的”,律師在辯護陳詞中認為,最初的虧損是由紀瑞德和卡爾瑪引發的,后續的虧損則歸咎于陳久霖依據公司交易人員的建議作出的決定, “陳先生是在救火的過程中在判斷上出了些問題,并最終沒有達到滅火效果,反而助長了火勢。” 記者獲得的法庭辯護陳詞中如是描述:“在期權交易策略相關的問題上,陳先生完全依賴和倚仗公司的專業交易員。期權交易本身是一種對專業技能要求很高的高級復雜業務,紀瑞德先生和卡爾瑪先生負責的期權又都是外部期權交易,在技術和復雜程度上更進一籌。在公司面臨不斷滾積的釘市虧損之后,相關郵件內容證明陳先生的第一反應就是立即中止繼續虧損。但是,咨詢公司專業人員、GOLDMAN SACHS能源貿易子公司JAron以及三木能源風險管理公司都強烈建議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挪盤,陳先生相信了他們的判斷并采納了他們的建議。” 案件檢控官發表審判意見說:“本案不僅關乎巨額期權交易虧損中個人犯下的各項具體罪行,還涉及公司治理的失敗和違背投資者對一家公開上市公司的信任。”因此,判決必須體現法庭認為公司治理、信任和本案犯罪行為對股市的影響等問題所具有的重要性。 檢控官表示:“近來的大公司丑聞,包括國內和國外大公司丑聞,表明必須不斷強調良好公司治理的有效實踐。”在此,他提到了巴林銀行事件和中航油事件,還引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局長最近的一次講話說:“良好的公司治理從本質而言,關乎信任……監管機構和市場的外部紀律必須以公司的內部紀律為補充——董事會和管理層領導對良好公司治理和道德行為的責任,并使誠實和道德行為文化深植于員工心中。”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