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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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8日 17:03 證券日報 | |||||||||
□ 經易期貨 呂志梅 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期貨市場相繼發生了如巴林銀行事件、住友事件等監管不當的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事件。隨著各國監管體系的逐漸完善,我國出現了再次令世界瞠目結舌的中航油事件。
中航油自2003年開始買賣石油衍生品,除了對沖日常業務的風險外,也從事投機性的交易活動。而根據國務院1998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允許進行套期保值,不得進行投機交易。另外,陳久霖的操作都是在其母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直到保證金支付問題難以解決,經營難以為繼才向集團公司報告,但仍沒有說明實情。再者,中航油進行的是OTC交易,即場外交易(OTC場外交易的風險高于場內交易),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禁止不通過期貨交易所的場外期貨交易。這又是中航油違法的一個方面。 最后,《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國有企業從事期貨交易,限于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期貨交易總量應當與其同期現貨交易總量相適應。而陳久霖的投機交易從最初的200萬桶發展到出事時的5200萬桶,遠遠超過其套期保值總量。最終導致“中航油事件”出爐。發生了這樣的事,中航油內部的監管機制形同虛設。這也暴露了國企改制過程中的內部監控問題。 回首巴林銀行事件。1995年2月26日,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貨經理尼克.里森投資日經225股指期貨失利,導致巴林銀行遭受巨額損失,合計損失達14億美元,最終無力經營而宣布破產,而這件金融衍生品事件也是發生在新加坡交易所的前身SIMEX(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 兩次事件均發生在SIMEX,可見SIMEX在風險監控上也應負一定責任。合理的保證金水平,及時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均能減少雙方違約的可能性。而當時,SIMEX考慮到巴林銀行的大客戶地位,在通知追加保證金后并沒有要求他們立即補足,而給了他們一定的寬限期,待他們挽回時局,就這一點來講,SIMEX沒有做到嚴格的監控制度。然而,也正是這次事件引起了全世界密切關注,金融衍生工具的高風險被廣泛認識,各級監控也被提上日程。 兩件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件,相隔十年左右的時間,發生在同一家交易所,我們不得不再次對新加坡交易所的風險監控機制進行反思。無論是巴林銀行還是中航油,過度投機是巨額虧損的邊緣。投資市場都是有風險的,沒有風險意識的人在這個市場里面終究不能長久生存。中國目前的金融期貨期權市場并不健全,發生了中航油事件,不是不應該對期貨期權市場望而卻步,而恰恰相反,要勇于面對。對于中航油事件,無論從公司到投資決策,到交易所,應該都有問題,但根源就是過度投機,虧損不是市場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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