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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孫德明、易培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7:20 證監會網站

  證監罰字[2006]19號

  當事人:孫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成證券)原董事長,住址:上海市靜安區延平路123弄。

  易培劍,男,1970出生,富成證券原擬任董事長(2005年1月至4月),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聚豪園景麗閣4F。

  富成證券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我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明,富成證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非法挪用客戶企業債券1.66億元

  自2004年7月起至2005年3月,富成證券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99寶鋼債共計1.66億元進行債券回購。深圳萬泓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萬泓)和海南一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購款在富成證券下屬3個營業部4個資金賬戶下掛的115個個人股東賬戶共購入“思達高科”(股票代碼:000676)862萬股。同時,深圳萬泓分別在富成證券杭州營業部托管了其實際控制資金賬戶下134萬股“思達高科”、在福州營業部托管了浙江三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賬戶下的266萬股“思達高科”作為1.2億元企業債回購款的抵押。

  富成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規定,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未經客戶的委托”,“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證券”的行為。

  孫德明對非法挪用客戶企業債券1.2億元承擔責任,易培劍對非法挪用客戶企業債券0.46億元承擔責任。

  (二)違規開展委托理財業務

  富成證券未取得我會批準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2004年5月富成證券與上海良友(集團)有限公司進出口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良友)簽訂國債托管協議,托管該公司持有的面值為6976萬元的03國債(1),用于國債回購,期限自2004年4月8日至2005年4月8日,并約定利率6.3833%。

  富成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證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的規定,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

  孫德明應對上述行為承擔責任。

  (三)違規拆借資金

  富成證券和深圳萬泓分別于2004年12月15日和2004年12月22日簽訂2份資金拆借協議,金額分別為500萬元和1000萬元。富成證券作為資金的拆出方。另外,富成證券于2005年1月5日以舟山一處自有房產做抵押,融資1000萬元拆借給深圳新華證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富成證券違規拆出資金共計2500萬元。

  富成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三十條“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和原《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證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的規定,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

  孫德明應對該行為承擔責任。

  依據原《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本會決定吊銷孫德明、易培劍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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