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于2005年6月7日接到控股股東內蒙古吉蘭泰鹽化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吉鹽化集團”)通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5年6月6日對《關于內蒙古吉蘭泰鹽化集團公司部分國有產權劃轉中國鹽業總公司的請示》(中鹽資[2005]79號)和《關于吉蘭泰鹽
化集團公司部分國有產權無償上劃中國鹽業總公司的請示》(內國資產權字[2005]58號)作出了批復(國資產權[2005]562號),現將批復內容摘要公告如下: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有關規定,同意自2004年9月1日起,將內蒙古吉蘭泰鹽化集團公司64.09%的國有產權無償劃歸中國鹽業總公司持有。劃轉完成后,中國鹽業總公司持有內蒙古吉蘭泰鹽化集團公司64.09%的產權,內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持有35.91%的產權。
本次產權劃轉完成后,中國鹽業總公司將直接持有吉鹽化集團64.09%的產權,從而間接控制本公司212,686,030股國有法人股,持股比例占本公司總股本的59.22%,成為本公司實際控制人。
特此公告
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0五年六月七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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