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關于上海銀行訴上海鴻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訴訟事項,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9日披露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上。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近日對該案做出判決,現將訴訟進展情況公告
如下:
上海市二中院以(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上海鴻儀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萬元,利息531535.35元及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如上海鴻儀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可與本公司協議,以本公司所有的張家界寶峰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99%的股權折價或申請以拍賣、變賣該股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嘉瑞新材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有權向上海鴻儀追償。訴訟相關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二、關于上海銀行訴上海鴻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國光瓷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訴訟事項,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9日披露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上。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近日對該案做出判決,現將訴訟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上海市二中院以(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上海鴻儀歸還原告借款本金6400萬元,利息1758962.08元及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如上海鴻儀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可與本公司協議,以本公司所有的張家界寶峰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99%的股權折價或申請以拍賣、變賣該股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公司、國光瓷業、嘉瑞新材分別在3600萬元、1800萬元及1000萬元范圍內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有權向上海鴻儀追償。訴訟相關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三、目前尚無法預計上述訴訟對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備查文件
1、(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
2、(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張家界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6月3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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