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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2日 05:4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本公司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披露了香港僑裕有限公司訴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濰坊化工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三月委托開具信用證擔保及代理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四月四日開庭審理了本案。本公司于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終字第1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認為:審理涉外商事案件,首先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有關的沖突規范之規定確定準據法,并據此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原審法院既未確定審理本案之準據法,未援引任何法律條文,亦未對相應證據進
行質證、認證,導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魯經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本公司將關注上述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上市規則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0五年六月一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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