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滬市公告 > 正文
 

華新水泥2004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05:4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華新水泥2004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本次會議無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華新水泥(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2004年
度股東大會,在本公司董事長陳木森先生的召集與主持下,于2005年4月26日在公司注冊地湖北省黃石市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計10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計180,636,68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55%。其中,A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計103,561,38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31.5%;B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計77,075,3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23.5%;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股份共計77,115,8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23.5%;非流通股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股份共計103,520,88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31.5%。上述股份登記結果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經審議及記名投票表決,對有關事項作出了決議。現公告如下:

  一、通過2004年度董事會報告(表決結果:贊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其中,A股贊成103,561,3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B股贊成77,075,3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流通股贊成77,115,8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非流通股贊成103,520,8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

  二、通過2004年度監事會報告(表決結果:贊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其中,A股贊成103,561,3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B股贊成77,075,3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流通股贊成77,115,8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非流通股贊成103,520,8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

  三、通過公司2004年度財務決算及2005年度財務預算報告(表決結果:贊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其中,A股贊成103,561,3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B股贊成77,075,3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流通股贊成77,115,8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非流通股贊成103,520,8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

  四、通過公司200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表決結果:贊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其中,A股贊成103,561,3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B股贊成77,075,3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流通股贊成77,115,8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非流通股贊成103,520,8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

  2004年,母公司實現凈利潤150,350,484.01元,合并后凈利潤為148,550,557.65元。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積金15,035,048.40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15,035,048.40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合并后可分配利潤為153,300,873.10元。

  公司股東大會同意以2004年末總股本32,840萬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6元(含稅),合計分配19,704,000元,余額全部轉入未分配利潤;2004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紅利發放的辦法和時間,公司將另行公告。

  五、通過關于更換董事的議案(表決結果:贊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其中,A股贊成103,561,3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B股贊成77,075,3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流通股贊成77,115,8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非流通股贊成103,520,8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

  六、通過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并授權董事會決定其報酬的議案。2005年,股東大會同意續聘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國有限公司分別為公司2005年度國內、國際審計師,并授權董事會決定其報酬(表決結果:贊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其中,A股贊成103,561,3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B股贊成77,075,3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流通股贊成77,115,800股、棄權0股、反對0股;非流通股贊成103,520,880股、棄權0股、反對0股)。

  本次會議的召開通知及議案詳情請見本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香港商報》的相關公告。

  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彭和平、熊壯律師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見證意見。其見證意見認為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4月27日


評論】【談股論金 】【打印】【下載點點通】【多種方式看新聞】【收藏】【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繽 紛 專 題
紅色專題
紅色專題圖鈴免費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場啦
圖鈴狂搜:
更多專題 繽紛俱樂部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