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起訴天同證券公司深圳吉祥中路證券營業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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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2日 02:5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就天同證券深圳吉祥中路證券營業部(原為“山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營業部”,后更名為“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紅荔路證券營業部、“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吉祥中路營業部”,以下簡稱“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拒不履行本公司與其簽訂的《國債買賣委托協議書》合同義務事宜,本公司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和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9日受理該案件。
一、有關此次訴訟的背景情況 2001年5月28日,本公司與天同證券吉祥中路證券營業部簽訂了《國債買賣委托協議書》,約定采用全額保證金方式自行買賣交易國債。 本公司于2005年2月5日公告本公司托管于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的國債無法正常交易的狀況,并問訊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要求其恢復本公司國債的可交易狀態。 2005年3月18日下午,本公司發現本公司托管于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的國債已處于可交易狀態。本公司立即通過電話委托方式將賬戶里1,564,410張02國債(3)全部賣出,成交清算后金額為142,963,026.60元人民幣。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向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要求辦理取出本公司的資金時,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拒絕為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經本公司申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3月21日出具(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書》,同意本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并裁定凍結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存款,查封、扣押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以人民幣142,963,026.60元為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3日凍結了本公司在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賬戶下的全部金融資產。 二、此次訴訟案本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一) 判令解除本公司與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簽訂的《國債買賣委托協議書》。 (二)判令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返還保證金人民幣142,963,026.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日0.21‰計至還款之日)。 (三) 判令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對前述款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 判令天同證券吉祥中路營業部及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