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600728)訴訟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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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2日 06:1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廣州金悅塑業有限公司訴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鄧龍龍一案(以上事項已于2005年2月24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公告),3月18日本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原告廣州金悅塑業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分別與被告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協議》,以及同日由被告翟才忠、被告鄧龍龍分別向原告出具的保證函均無效。 2、被告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內向原告廣州金悅塑業有限公司清償3000萬元及利息(自2004年8月12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時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 3、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翟才忠、被告鄧龍龍共同對被告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不能清償上項債務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4、駁回原告廣州金悅塑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號傳票、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狀等,現對有關事項做如下公告: 廣州金鵬集團有限公司訴稱,因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與廣州金鵬集團有限公司簽定的手機銷售合同未能履行,新太新技術也未能依據合同向金鵬集團返還預付款1800萬元,新太科技為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以上事項已于2005年2月24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公告)。金鵬集團訴訟請求判令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償還1700萬元及利息56萬元(從2004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暫記至起訴之日止,另記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違約金72萬元(從2004年12月6日起按日萬分之五暫記至起訴之日止,另記息至付清之日);請求判令新太科技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以上訴訟法院已受理,開庭時間2005年4月28日。 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判決確認涉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人民幣借款保證合同》(編號:高新支行2004年保字第0097號)無效。該保證合同所涉及擔保的《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額為人民幣950萬元整,系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2004年9月7日簽訂(以上事項見2005年2月16日公告的自查報告的附表)。2005年3月18日收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757號),法院認為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審理。 3月21日公司收到以上同一事項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初二字第708號)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狀等,中國工商銀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訴請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返還950萬元借款,同時訴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開庭時間2005年4月28日。 特此公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1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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