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聯華2005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5日 05:3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上海聯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5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上海新東紡大酒店舉行。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58360325股,占公司股本總額34.9055%(其中:非流通股股東代表4人,代表股份57668400股;流通股A股股東23人,代表股份328025股;B股股東5人,代表股份36390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審議并以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通過如下決議:
一、同意上海聯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報酬的議案 參加表決的股數為58360825股,結果如下: 贊成的58360251股,占出席股東所代表股份的99.9999%,其中流通 A股327951股, B股363900股; 反對的64股,占出席股東所代表股份的0.0001%,其中流通 A股64股, B股0股; 棄權的10股,占出席股東所代表股份的0.0000%,其中流通 A股10股, B股0股。 二、同意上海聯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參加表決的股數為58360325股,結果如下: 贊成的58360251股,占出席股東所代表股份的99.9999%,其中流通 A股327951股, B股363900股; 反對的69股,占出席股東所代表股份的0.0001%,其中流通 A股69股, B股0股; 棄權的5股,占出席股東所代表股份的0.0000%,其中流通 A股5股, B股0股。 浙江華浙律師事務所鄧師群律師與會見證,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代表沒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特此公告 備查文件:《律師法律意見書》上海聯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24日上海證券報
|